赵某生与黑龙江某某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7 主办律师:解维亮

解维亮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沧州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0523民初980号

原告:赵某生,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黑龙江某某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维亮,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某有,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原告赵某生与被告黑龙江某某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钟某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2025年5月7日,原告赵某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30.72元,减半收取4665.36元由原告赵某生负担。

审判员王艳辉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