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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款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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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解维亮 律师

解维亮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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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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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沧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提前解除一直是争议的高发地带。当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发承包双方就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产生分歧时,究竟该按何种标准计算?是按合同约定的总价比例折算,还是依据鉴定机构的定额审价?本文将以一则贴近实务的案例为引,深入剖析这一争议焦点的裁判规则。

案情回溯:资金断裂,工程“烂尾”谁来买单?

2024年,河北沧州某制造企业(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厂区综合楼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金额为2800万元,并约定工期为18个月。合同履行至主体结构封顶时,发包人因自身融资出现问题,未能按约支付第二期进度款。建筑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5年3月停止施工并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

庭审中,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本身并无太大异议,但就结算单价产生了根本分歧:

  • 承包人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与建筑面积的比例(即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得出应付工程款,约1600万元。
  • 发包人抗辩:认为固定总价应当针对整个工程,中途解除属于承包人违约(或双方均有过错),不应再享受固定单价的优惠,主张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按定额计价(即按实际消耗的人材机成本加利润)进行审价,鉴定初算金额仅为约1250万元。

争议焦点:固定总价未完工,结算的“尺子”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固定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情况下,对于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结算,应适用何种计价标准? 是继续沿用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还是转而定额审价?这一选择直接决定了发包人需支付工程款的数额。

裁判规则与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倾向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润,并尊重合同约定。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在于“量变价不变”。虽然工程未完工,但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即总价与总工程量的对应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中途解除时按实结算且不再适用固定单价”,否则不宜轻易颠覆合同的基础计价方式。沧州地区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同样遵循这一基础逻辑。

2. 如何计算已完工程价款?比例法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采用**“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固定总价”**的方法。具体操作是: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量(如建筑面积、混凝土方量等)以及总工程量,然后以固定总价乘以(已完工程量/总工程量)得出应付价款。

3. 为何不轻易采信定额审价? 定额计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成本,而固定总价往往是企业基于自身管理水平、市场竞争策略给出的市场价。如果中途解约就转而采用定额计价,往往导致两种极端:要么承包人因失去竞争性报价中的让利部分而获得超额利润(对发包人不公);要么承包人因定额中未包含其投标时的管理成本摊销而亏损(对承包人不公)。因此,除非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原合同单价无法适用,否则不应脱离合同而单独套用定额。


结论: 结合本案,沧州地区的法院最终大概率会采纳比例法,即委托造价鉴定机构仅就工程量进行鉴定,而不对单价进行定额审定。然后,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2800万元乘以(已完工程量/合同总工程量)来确定工程款。若发包人未支付进度款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除主张工程款外,还可主张该笔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及预期利润损失。

这提醒施工企业及发包人: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务必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中途解除时,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以避免陷入高成本的司法鉴定拉锯战。


相关法律QA(10组)

Q1:固定总价合同中途停工,已完工工程款必须按定额算吗? A:不是。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与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已完工程量对应的价款。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或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否则不直接套用定额。

Q2:如果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导致停工,承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工程款? A: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其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赔偿损失。

Q3:工程量存在争议,但又无法协商一致时怎么办? A: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若无法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依法委托。

Q4:工程只干了一部分,承包人还能主张预期利润吗? A:可以主张,但需根据合同总价中的利润比例、已完工程量及双方的过错责任来综合确定。司法实践中对此支持较为谨慎,需看是否有确切证据。

Q5:如果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还能要求支付工程款吗? A:若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后仍无法达到约定标准,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及违约责任。

Q6:发包人能否以未办理竣工手续为由,拒绝支付中途解除的工程款? A:不能。虽然竣工验收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因为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工程未竣工的责任不在承包人,承包人有权就已完合格工程主张对价。

Q7:合同约定“总价包干”是否包含税费? A:通常“总价包干”包含税金(如增值税等)。除非合同特别约定为“不含税价”,否则税金应视为包含在固定总价内,由承包方自行缴纳。

Q8:中途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享有。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前提是承包人已履行催告义务。

Q9: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还能到法院起诉吗? A:如果仲裁条款有效且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法院将不予受理,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Q10:沧州地区的此类纠纷,一般审限是多久? A:一审普通程序一般为6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若涉及工程质量、造价等复杂鉴定,审理周期可能会相应延长,具体需视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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