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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索赔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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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解维亮 律师

解维亮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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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2026沧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解析: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一、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如挂靠人、转包中的承包方)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026年沧州某住宅项目纠纷案即是典型:总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总包方中途退场,发包人仅支付了总包方30%进度款,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本文结合该场景进行详细分析。

二、法律场景:2026沧州某住宅项目转包案

2025年,发包人沧州A房地产公司将住宅项目发包给B建筑公司(总包)。B公司随后将该项目的土建、水电工程以“内部承包”名义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个人C(实际施工人)。2026年3月,B公司因债务纠纷停止施工,但此时实际施工人C已完成80%工程量。发包人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40%的工程款(合同约定进度款比例为80%)。C向A公司索要工程款遭拒,A公司称其与C无合同关系,且C施工质量存在瑕疵。C遂起诉至沧州某法院,要求A公司在欠付B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支付。

三、法律分析: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构成要件

1. 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
C能否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根据司法实践,实际施工人通常指无效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承包人,如转包、违法分包中的没有合同地位的施工人。本案中,B公司将工程转包给C,且C实际组织人员、材料施工,即使C无资质,也属于实际施工人。但需注意:若C仅仅是“班组”“工头”且未独立核算,可能被认定为“内部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本案C以自己的名义采购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自主组织施工,符合认定标准。

2.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明责任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关键在于发包人是否欠付总包方工程款。本案中,A公司仅支付40%,而合同约定进度款应为80%,A公司欠付40%的工程款。但A公司可能抗辩:因B公司违约停工,A公司有权拒付剩余进度款,且C施工存在质量瑕疵需扣除。法院需审查:

  • 欠付款是否客观存在: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构成违约;
  • 质量瑕疵是否足以抵销:若质量不合格且系C施工原因,A公司可另行主张,但不得以此完全否定欠付事实。
    综上,A公司至少欠付40%×合同总价的工程款,C可在这个范围内主张。

3. 质量瑕疵对实际施工人诉权的影响
A公司提出施工质量不合格,C需证明其施工符合约定标准。但根据司法实践,发包人不能以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其应得工程款——除非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主体结构不合格)。本案中,仅存在局部裂缝、抹灰空鼓等问题,属于一般质量缺陷,发包人可要求修复或扣减费用,但不能完全拒付。法院会判决A公司在欠付B公司的款内支付C工程款,同时保留A公司就质量缺陷向B公司或C追偿的权利。

4. 结论:C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范围受限
沧州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在其欠付B公司工程款(即合同总价40%对应的金额)范围内,向C支付已完成80%工程量的相应工程款(经鉴定为1600万元),A公司另需就质量瑕疵问题另行起诉或协商。本案体现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核心规则:发包人仅对其“欠付总包方”的工程款负责,且不得以与总包方的纠纷对抗实际施工人的正当权利。

四、相关QA

  1. Q: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必须以总包方为被告吗?
    A:是的。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法院应当追加总包方为第三人,以查明欠付事实。

  2. Q: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可以,但需注意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2023年新《建工司法解释一》修改后)。实际施工人可作为优先权主体,但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独立主张,一般需与总包方共同主张或通过代位权实现。

  3. Q:挂靠情形下,挂靠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人?
    A:分情况。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挂靠人可直接起诉;若发包人不知情,挂靠人一般只能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起诉。2024年最高院判例倾向保护善意发包人,但2026年司法实践仍存在争议。

  4. Q:发包人已向总包方超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主张吗?
    A:不能。发包人只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已超付,实际施工人只能向总包方追索。

  5. Q:实际施工人提供的施工材料不合格,工程款如何计算?
    A:若材料不合格导致返工,该部分工程款不应计入;若仅为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合格,法院会参照合同约定扣减,但实际施工人仍可主张已完成合格部分的工程款。

  6. Q:总包方破产,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债务独立于总包方破产债权,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无需参与总包方破产分配。

  7. Q:实际施工人起诉时,是否需要提供与总包方的内部结算证明?
    A:需要。实际施工人应提供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工程量签证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明已完工程量及价款。

  8. Q:发包人可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实际施工人?
    A:不能一概而论。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视为发包人认可质量,应当付款;若未交付,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已完工程部分的折价补偿,但需证明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

  9. Q:实际施工人与总包方存在挂靠关系,是否影响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A:不影响。挂靠关系的存在不改变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只要发包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实际施工人仍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但需注意挂靠合同中可能约定“不得直接起诉发包人”,该约定一般被认定无效。

  10. Q:2026年沧州地区法院对实际施工人案件审理有何特殊规定?
    A:2026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指引》,明确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需提供发包人与总包方之间有效的结算凭证,否则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同时,对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分配更倾向于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若主张质量不合格,需提供第三方鉴定报告,否则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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