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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宅基地确权中“一户多宅”认定困境与法律出路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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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可斌 律师

覃可斌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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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2026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争议焦点分析: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一户多宅”认定困境与法律出路

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持续深化。土地行政管理领域中最常见也最棘手的争议,往往不是征收补偿,而是宅基地确权登记环节中行政不作为或错误认定引发的纠纷。本文以“一户多宅”的认定标准为切入点,结合恩施山区地形复杂、历史权属不清的实际,剖析法律适用的难点与解决路径。

一、典型法律场景概述

某恩施市村民谭某,其父辈于1982年取得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谭某成年分户,经村委会同意在村内另一地块新建住房,但未办理正式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024年,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谭某申请对新建房屋宅基地进行确权。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谭某虽然在公安户籍上已单独成户,但其父名下老宅基地地上房屋仍由谭某实际居住使用,且未拆除或交还村集体,依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认定谭某构成“一户多宅”,不予确权登记,并责令限期拆除新建房屋。

谭某不服,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分户事实清晰且经基层组织认可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将“老宅仍由新户使用”等同于“新户已有宅基地”,是否属于行政认定错误?本文围绕此争议展开专业分析。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规范剖析

  1. “一户一宅”制度的法源与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权力寻租,而非机械地禁止所有物理形态上的“两处房屋”。

  2. “户”的认定标准是核心中的核心。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明确,要严格界定“户”的概念,通常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但也要结合农村实际生产生活需要综合判断。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作为民族自治地方,部分群众存在家族聚居、祖宅祭祀等特殊习俗,更不宜仅以户籍本是否合并作为唯一标准。

  3. “继承取得”与“新建取得”的混同处理。本案中谭某对父辈老宅的居住使用,到底是基于继承权属还是单纯的共同居住事实,行政机关未加区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宅基地上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若谭某因父辈去世而通过继承共同共有老宅房屋,则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其对老宅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此时再以“一户一宅”否定其新宅基地登记资格,实质上是混淆了“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与“申请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两种不同法律关系。2020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也强调,对合法继承的房屋,可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且不计入“一户一宅”的申请限制。

三、基层行政实务中的“一刀切”误区

在恩施部分乡镇,确权登记工作人员为了规避责任、简化操作,往往以物理房屋数量代替法律权属分析。只要发现同一家庭户名下同时存在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屋,便直接套用“一户多宅”不予确权。这种做法忽视了以下关键事实:

  • 权属状态不同:谭某对其父名下老宅仅为共有继承权,并非独立申请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新建房屋是其作为独立户主向村委会申请、经乡政府审核后建造的,两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完全不同。
  • 历史原因成因:恩施山区平地稀缺,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择址另建新房,同时保留祖宅用于堆放农具、供奉祖先,是普遍的社会习惯。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在确权中应通过“补办手续、调整规划”等方式柔性化解,而非一禁了之。

四、法院裁判思路推演与合规建议

从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近年发布的行政审判白皮书来看,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倾向于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了调查核实义务。具体到本案:

  1. 事实调查是否尽到审慎义务:主管部门未就老宅房屋的权属来源(是谭某自建还是祖遗)、谭某与父亲的户籍分立时间、谭某对老宅是否有独立使用权证等基础事实进行深入调查,仅凭现场看到谭某在老宅居住就推定其“已有宅基地”,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2. 比例原则的适用:即便认定谭某形式上符合“多宅”情形,行政机关也应优先考虑通过对超占部分宅基地进行有偿使用或责令其限期拆除老宅旧房等方式纠正,而非直接作废其新建房屋的确权申请。直接不予登记导致谭某新建房屋成为“违法建筑”,明显违反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原则。

  3. 判决方向:法院大概率会判决撤销不予确权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释明谭某可先通过分家析产纠纷诉讼明确老宅房屋继承份额,或者在自愿放弃老宅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申请办理新宅登记。

五、结语

土地行政管理的生命力在于平衡“底线约束”与“实事求是”。在恩施这类民族地区,确权登记不应是冷冰冰的程式化审查,而应结合历史沿革、民俗习惯与物权法理进行穿透式判断。对于“一户多宅”的认定,必须回归“户”的实质定义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精准保护,减少行政争议,助力基层治理法治化。


相关法律问答(10组)

Q1:在恩施,如果因为继承祖宅导致名下有两处宅基地,新申请宅基地时会被认定为“一户多宅”吗? A:原则上不会。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系基于物权法定继承,不属于“一户一宅”制度禁止的“申请新增”范畴。在确权登记时,您可持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对继承的老宅进行确权登记,同时以独立户主身份申请新宅基地的合法审批,但需确保总面积不超当地标准。若行政机关机械认定为多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Q2:公安机关的户籍分户登记,是土地行政管理中认定“户”的唯一依据吗? A:不是。户籍登记是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标准。根据农村宅改政策,认定“户”还需结合是否独立生产生活、是否拥有独立灶台、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独立享有成员权益等实质条件。恩施州部分乡镇在实操中还参考村委会出具的成员资格证明。若您已分户但未单独立灶,行政机关有权综合判断。

Q3:我家老宅是土坯房,已经倒塌多年只剩地基,这还算我的宅基地吗? A:宅基地使用权的存续与地上房屋状况密切相关。若房屋倒塌且使用权证已被依法收回或注销,则不再算作您的宅基地。但若仅部分坍塌、地基尚存且未重新分配,通常仍视为您合法占用。建议您尽快向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所咨询是否需要进行地籍调查更新,避免被误认定为闲置宅基地而影响新宅登记。

Q4:恩施山区普遍存在“下山建房、山上留老宅”的现象,这类房屋能否都确权? A:能否确权关键在于老宅是否属于合法建设、是否在规划许可范围内。对于2020年以前建成的历史老宅,即使当时无规划手续,只要符合当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面积不超标的,通常可确权。但新建下山房屋若占用耕地或生态红线,则无法确权。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

Q5:行政机关以“一户多宅”为由不予确权,我起诉到法院,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A: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您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您提出了申请且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若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认定您“已有宅基地”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院将判决撤销其决定。

Q6:请问对于超面积建房,恩施州一般怎么处理?是罚款还是拆除? A: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于超面积部分,若属于“少批多建”且符合规划,部分地区试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或超占面积确权时注记“超占面积”处理。但具体政策需以恩施州政府最新规定为准。

Q7:我父亲去世后,我作为城镇户口居民,能否继承恩施农村的祖宅并确权? A:可以继承房屋。因房屋是个人合法财产,城镇户籍子女有权继承。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您继承房屋后即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需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在确权登记时,您需要提供继承公证书,且该宅基地不会被计入您本人的农村宅基地限额。

Q8:村委会是否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分户后新建的房屋占地报批为“存量建设用地”? A:村委会仅为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初审单位,无权擅自变更土地地类或代替您作出行政决定。若村委会未经您同意进行了虚假申报,您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举报,要求纠正错误的地籍调查结果。若造成您的合法权益受损,可要求村委会承担相应责任。

Q9:我在村里有两处宅基地,一处是1987年之前的老宅,一处是2005年经批准建的新房,现在老宅确权登记时被要求收回,合理吗? A:不合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形成的宅基地,即便超过“一户一宅”标准,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应按照当时法规和政策处理,原则上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不认定为违法多占。您可要求登记机构对老宅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保留您的确权资格。

Q10:在恩施申请宅基地确权,一般需要哪些核心材料?若材料不全怎么办? A:核心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证明户成员信息)、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如旧证、批准文件、分家析产协议)、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若缺少权属来源材料,可先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再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在村内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依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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