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某某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25 主办律师:袁瑞珍
袁瑞珍
主办律师
婚约财产纠纷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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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91民初925号
原告:某某(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硕,执行董事兼。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珍,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平,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伟,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男,199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某某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景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