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与袁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6 主办律师:袁小云
袁小云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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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黔0323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主要负责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小云,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君丽,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91年4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323民初1827号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待财产处置条件成就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同意结案处理,案件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黔0323执18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宁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