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勤;何友亮;李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9 主办律师:袁小云
袁小云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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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522民初3401号之一
原告:赵某,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何某,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云,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丽,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四川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负责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何某与被告李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何某于2025年8月19日以实际承保公司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何某申请撤回部分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对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任卫强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倬榕
书 记 员李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