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王某映、朱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15 主办律师:袁小云

袁小云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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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黔0303民初5196号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代码:91520300914760698J。

负责人:夏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云、周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映,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朱某,女,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单元2-3-2号。

被告: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乂市红花岗区。

负责人:马某。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王某映、朱某、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负担。

审 判 员龚前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伍盈奕

书 记 员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