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王某映、朱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15 主办律师:袁小云
袁小云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黔0303民初5196号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代码:91520300914760698J。
负责人:夏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云、周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映,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朱某,女,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单元2-3-2号。
被告: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乂市红花岗区。
负责人:马某。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王某映、朱某、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负担。
审 判 员龚前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伍盈奕
书 记 员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