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张某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2 主办律师:袁小云
袁小云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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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303民初1522号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代码:91520300914760698J。
负责人:夏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云、吴君丽,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松,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张某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负担。
审 判 员龚前瑛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静昀
书 记 员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