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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价款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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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小云 律师

袁小云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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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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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如何结算?——2026[贵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因结算简便而被广泛采用。然而,一旦施工合同因发包人违约、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解除而中途终止,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如何计算,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发包人常主张“按已完工工程量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算”,而承包人则坚持“已完工程应得利益应包含利润及管理费”,双方矛盾尖锐。

一、典型案例场景:项目停工,工程款结算僵局

2024年,贵阳某房开项目(下称“A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8000万元,工期24个月。施工至第14个月时,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此时,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60%。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就已完工部分结算产生争议:

  • 承包人主张:已完成工程量经造价鉴定为5200万元,应按此金额结算,且该金额已包含规费、利润及管理费。
  • 发包人抗辩:合同固定总价8000万元,按已完成60%计算,仅应支付4800万元。且鉴定金额5200万中包含了利润,但合同解除过错在承包人,利润不应支持。

二、争议焦点分析:按比例折算,还是按实结算?

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路径:

  1. 按比例折算说(发包人常用) :认为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是“一口价”,中途解除时,已完工程价款 = 固定总价 × (已完工程量 / 合同总工程量)。此种方式简单粗暴,但忽视了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措施费摊销、临时设施投入等实际成本,极易造成承包人不敷出。

  2. 按实结算并让利说(法院主流观点) :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工程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参照合同约定”不等于“机械按总价比例折算” 。法院通常委托造价鉴定机构,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即清单计价规范及定额)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但鉴于合同解除并未免除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的义务,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处理时通常有两种调节:

    • 累进折价法:鉴定机构会考虑施工前期的临建、技术措施、管理费投入占比高的特点,经测算扣除总价中未施工部分对应的预期利润后,得出已完工部分的结算金额。该金额通常高于发包人主张的“按比例”金额。
    • 平衡利润法:法院在鉴定结论合理的前提下,若合同解除系发包人违约,承包人的利润损失(未施工部分利润)可通过违约赔偿另行主张;但若系承包人原因解除,法院可能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作为最高限额,将鉴定金额中的预期利润部分予以扣减。

三、贵阳地区2026年裁判思路提示

结合贵州高院及贵阳中院的近期审判实践,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的结算,法院呈现出以下倾向:

  • 质量合格是前提:无论合同效力如何,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前置条件。若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还需承担修复费用。
  • 尊重鉴定意见:法院原则上不采信“总价×比例”的单方计算方式,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中途解除按已完工程量比例折算”,否则以司法鉴定为准。
  • 过错与利益平衡:固定总价合同的“总价”包含施工全部工序的利润。若因承包人原因退场,法院可能参照“未施工部分对应的利润应扣除”的规则,对鉴定金额予以折扣;若因发包人原因退场,承包人可主张全部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

四、实务操作建议

对于承包人而言,中途退场时必须固定已完工节点的事实:

  1. 发函确认:向发包人送达《工程进度确认函》并要求签章。
  2. 证据保全:对已完工程进行拍照、录像,并申请公证。
  3. 造价鉴定:起诉时务必申请司法鉴定,而非仅提交总包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不是“大锅饭”,中途解除更不是“一刀切”。精准把握“按实结算”与“过错让利”的司法尺度,是破解该类型纠纷的关键。若您正面临贵阳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诉讼策略。


相关QA

1. 问: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款是按总价比例算吗? 答: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一般不按总价比例简单折算。司法实践中通常委托造价鉴定,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再结合解除原因、质量是否合格等因素综合确定。若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可能扣减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

2. 问:发包人资金断裂停工,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未施工部分的利润损失吗? 答:可以。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但需注意举证责任规范,且利润损失不应与已完工程价款重复计算。

3. 问: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包干范围内的措施费(脚手架、临建)是否需要单独计算? 答:若固定总价包含措施费包干,中途解除时,已投入施工的临时设施及无法拆除的部分通常通过鉴定计入已完工程造价;未发生的后段措施费则不应计入。

4. 问:合同无效但中途解除,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能拿回多少钱? 答:根据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固定总价合同同样适用,参考标准优先看合同约定,而非定额,但法院会结合已完工程质量、过错程度进行综合裁量。

5. 问:承包人中途退场,发包人拒绝在《进度确认单》上签字,怎么办? 答:注意固定证据。承包人可以通过公证处对已完工程现状进行保全,并可单方委托造价机构出具阶段性审核报告,同时通过EMS(快递服务)向发包人发函,载明“若X日内未回复视为确认”,该证据在诉讼中作为重要佐证。

6. 问:中途解除后,承包人主张的“预付款”或“备料款”尚未抵扣完毕,如何处理? 答:该预付款属于发包人预先支付的工程款项,在结算中应当予以抵扣。若已完工程结算款少于已支付款项,承包人应当予以返还;若结算款大于已付款,发包人需补足差额。

7. 问: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能否要求支付工程款? 答:质量不合格是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法定抗辩理由。若经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在扣除修复费用后要求支付;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且需赔偿发包人损失。

8. 问:发包人要求按“定额下浮”结算已完工程,承包人能否拒绝? 答: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时,不能单方要求定额下浮。若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参考定额标准,但若合同有效,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执行。

9. 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一定会采纳吗? 答:不一定。法院会对鉴定程序、鉴定依据进行实质审查。若鉴定依据的图纸、签证单未经质证,或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可申请重新鉴定。

10. 问:中途解除,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享有。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权利,且工程为可折价、拍卖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即便中途退场,也能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论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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