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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停工期间租金该不该付?从塔吊租赁纠纷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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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小云 律师

袁小云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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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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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贵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停工期间租金该不该付?——从一起塔吊租赁纠纷看“实际使用”与“合同约定”的博弈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停工期间租金是否照付”是高频争议焦点。本文以贵阳某项目塔吊租赁纠纷为例,拆解这一法律难题。

案情速览 2025年,贵州某建筑公司(承租方)与某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方)签订《塔吊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4万元,租期自设备进场至拆卸退场止。塔吊进场后正常使用3个月,因建设单位资金断裂,项目全面停工。停工期间,承租方未通知出租方退场,塔吊仍留置在工地。复工无望后,承租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停工6个月的租金不应支付。出租方反诉,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停工期间全部租金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停工期间,承租人未实际使用设备,且设备因客观原因无法作业,租金是否应继续计算?

法律分析

一、合同约定优先,但需审查格式条款效力 案涉合同约定“租期至拆卸退场止”,这意味着只要设备未退场,租金计算不中断。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有效。但出租方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若未对“停工不减租”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承租方可依据《民法典》第496条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二、承租人负有“减损义务”与“及时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本案中,项目停工后,承租方既未要求出租方拆卸设备,也未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场,而是放任塔吊留置现场长达6个月。这种消极不作为,直接导致租金持续累积。法院通常认为,承租方对停工后的租金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出租方负有“配合退场”的协作义务 同样,出租方明知项目停工,却未积极主张返还设备或者协商解决方案,而是静待租金累积,亦有违诚信原则。《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调整停工期间租金数额。

四、司法实践中的“酌减”规则 参考贵州省内类似判例,在设备无法实际使用且承租人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直接否定合同约定的租金条款,但会以“停工期间设备未实际发挥使用价值”为由,参照当地设备租赁市场行情、闲置期间出租方实际支出(如保管费、折旧费)等因素,将租金酌定为原标准的30%-60%。若出租方在此期间已将设备另行出租或转卖,则停工期间租金可能不被支持。

裁判结果参考 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双方解除合同,承租方支付停工期间前3个月租金的50%作为设备占用补偿,后3个月租金不再支付,设备由出租方自行拆回,双方各自承担己方诉讼费。

实务建议

  • 对承租方:停工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出租方,明确要求退场或协商租金减免方案,保留送达证据;若出租方拒绝接回设备,可自行办理设备保管并提存租金,避免租金无限累积。
  • 对出租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停工、不可抗力等情形下租金的计算规则;一旦获知项目停工,应主动书面催告承租方处理设备,防止因自身减损义务履行不当导致租金诉求被削减。

相关QA

Q1:工地因建设单位原因停工,设备闲置在工地,承租方可以不付租金吗? A:不能当然不付。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设备是否实际使用等因素酌情裁判。停工后承租方应积极通知出租方退场或协商减租,否则可能需承担部分停工期间租金。

Q2:设备租赁合同中“租期至退场为止”的条款有效吗? A:有效,属于双方对租期计算方式的明确约定。但如果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出租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承租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

Q3:停工期间,出租方能否将设备另行出租给他人? A:在合同未解除且设备仍在承租方占有使用情况下,出租方不能擅自另租。若出租方确实另租,则原租赁合同可能构成事实上的解除,原承租方无需再支付后续租金。

Q4:承租方在停工后要求退场,但出租方拒不接收设备,租金怎么算? A:承租方已履行减损义务,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视为出租方原因导致设备无法退场,停工后的租金不应由承租方承担。建议承租方通过公证送达、提存租金等方式固定证据。

Q5:合同约定“春节停工期间租金照付”,这一条是否有效? A:有效。这是双方对特定期间租金负担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如果该约定明显加重一方责任,且未合理提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Q6: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租金按月支付,每期租金均有独立诉讼时效,注意及时催收并留存证据,避免丧失胜诉权。

Q7:承租方拖欠租金,出租方能否直接拉走设备? A:不能自行拉走,属于侵权行为。出租方应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设备。若情况紧急,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

Q8:设备损坏后,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A: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一般由出租方承担维修义务,但承租方有通知义务。若因承租方操作不当或保管不善损坏,维修费由承租方承担。

Q9:租赁合同解除后,设备留置在工地,承租方能否收取保管费? A:可以。合同解除后,承租方代为保管设备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人工、场地费),可要求出租方承担。但需注意及时通知出租方取回,避免保管费用扩大。

Q10: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风险点? A:重点审查:租期起止及租金计算方式、中途停工及不可抗力处理、设备交付与返还标准、维修责任划分、违约金及留置权条款、管辖法院约定。建议明确“停工免租”或“闲置减租”条款,并保留所有书面往来记录。


关联律师:袁小云,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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