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洪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16 主办律师:薛鹏

薛鹏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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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
已核验身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104民初3984号

原告:刘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系洪某甲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洪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洪某甲、洪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270元(因被告洪某甲已向原告刘某某支付540元案件受理费,故减半收取的27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退还给被告洪某甲)。

审 判 员何小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龚柳莲

书 记 员李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