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0 主办律师:薛鹏

薛鹏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银川
已核验身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104民初7796号

原告:康某某,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5月1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康某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谷胜龙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