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0 主办律师:薛鹏
薛鹏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银川
已核验身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104民初7796号
原告:康某某,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5月1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康某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谷胜龙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