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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违约金过高调整规则实务解析:以商铺租赁纠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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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鹏 律师

薛鹏

本文作者

离婚纠纷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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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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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银川][合同纠纷]违约金过高调整规则实务分析——以逾期交付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为例

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条款的设定与调整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守约方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违约方则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调减的情况极为普遍。本文将结合宁夏银川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对违约金过高的司法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深度解析。

一、案情回顾: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

2025年,银川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个体商户李某(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年租金12万元。合同载明:若出租方逾期交付商铺超过30日,承租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按“年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即3.6万元。后因工程验收延误,出租方逾期75天才交付商铺。李某随即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保证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6万元。

出租方抗辩称,逾期交付仅造成李某另行租赁临时摊位产生额外费用8000元,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减至实际损失的1.3倍以内(即10400元)。

二、争议焦点:违约金是否过高及调减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关键问题在于:

  1. 何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司法裁量尺度如何把握?
  2. 举证责任在哪一方?若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是否必然导致违约金被调减?
  3. 银川地区法院对“实际损失”的认定是否包含预期利益损失?比例如何掌握?

三、法律适用与法院裁判逻辑分析

(一)裁判规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时,应承担举证责任,但需提供足以使法官对违约金合理性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本案出租方举证了李某临时租赁摊位的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为8000元。

法院进一步指出,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年租金的30%(3.6万元),已达到实际损失的4.5倍。参照司法实践通常掌握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的原则,该约定明显过高。李某作为守约方,虽主张其存在潜在的客源流失、商业信誉受损等间接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金额。

(二)调减幅度的综合考量

最终,法院并未直接按出租方主张的1.3倍(10400元)调减,而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判决出租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1. 合同履行情况:出租方逾期75天,远超合同约定的30天宽限期,违约情节较为严重。
  2. 当事人过错程度:出租方因自身验收管理不善导致逾期,存在明显过失。
  3. 预期利益保护:商铺租赁的投资回报具有滞后性,李某因交付延期导致无法按计划开业,丧失了三个月经营利润。虽无直接证据,但此为商业常识,法院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予以部分支持。
  4.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银川地区商业活跃度及租金水平较一线城市低,但商铺空置成本较高。

(三)裁判结果带给实务的启示

该判决体现了司法对违约金调整的审慎态度:既不能机械适用合同约定导致利益失衡,也不能随意调减导致违约成本过低。守约方在诉讼中若无法精确举证损失,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预期利益进行“酌定”;违约方仅笼统抗辩“违约金过高”而不举证的,法院将不予采信。


10组相关QA

Q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定有效吗?法院可以随便改吗? A:有效,但并非不可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可基于当事人请求予以酌减。但法院不会主动调减,必须由违约方提出申请并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Q2:违约方如何证明“违约金过高”?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A:违约方需提供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证据,如替代交易差价、额外支出费用等。若无法直接证明,可主张按同类型合同履行后的通常利润水平来推算损失,以动摇法官对约定数额合理性的内心确信。

Q3:守约方认为违约金合理,需要举证吗? A:需要。守约方针对违约方提出的调减请求,应主动举证证明自身损失的具体构成,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若守约方仅消极抗辩,则面临法院酌情大幅调减的风险。

Q4:违约金调减的法定标准是什么?超过损失多少算“过高”? A:司法解释及审判实践通常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作为参考标准。但该标准并非绝对,法院还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

Q5: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算不算“实际损失”? A: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律师费可依据合同主张,但不属于违约金调整时所指的“违约损失”范畴。律师费一般作为单独的索赔项目,不参与违约金过高与否的比例计算。

Q6: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还能主张赔偿吗? A:可以。守约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但举证难度更大,需精确计算损失金额,且不包括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Q7: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可以同时适用吗? A:不可以。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同时适用。此项规定见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Q8: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守约方可以要求增加吗? A:可以。守约方在证明实际损失明显高于约定违约金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且不得再另行主张赔偿损失。

Q9:在银川打合同纠纷官司,诉讼时效是多久? A:普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超出时效且无中止、中断事由,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Q10:逾期交付商铺,除了违约金,还能主张解除合同吗? A:可以。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逾期时间过长),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同时主张违约金赔偿。但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并不冲突,解除权与赔偿请求权可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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