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菏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4 主办律师:薛爱敏

薛爱敏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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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791民初1391号

原告:孙春梅,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安路凯兴天下2号楼1单元1002。

被告:菏泽市社会福利院,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广州路与钱塘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彭纯玲,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敏,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春梅与被告菏泽市社会福利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2025年3月24日,原告孙春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春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春梅负担。

审判员刘标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