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飞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3.14 主办律师:薛爱敏

薛爱敏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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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1702民初949号

原告:张某飞,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敏,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四季花城小区14号楼3单元10004室。

原告张某飞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约定还款日期起按月息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将该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变更为:利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5日,被告以家人生病做手术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12月20日。到期后原告多次沟通,被告迟迟不偿还,至今仍然未给出具体还款期限。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王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25日,被告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张某飞借款,原告张某飞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转账30000元、通过银行账号向被告王某转账20000元。被告王某借款后在微信中陈述最迟下个月的20号以后还款,原告张某飞亦在微信中说“王哥,您这是什么情况?当时您说一个月周转一下,这都过去小两年时间了,能否给安排一下?”被告王某对上述询问的答复为“晚上回电话”。原告张某飞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要借款,被告王某至今仍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明细、银行转账明细、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张某飞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告张某飞主张借款本金50000元,向法院提交两份转账记录,经审查,本院认定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飞借款50000元;根据原告张某飞和被告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前,被告王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张某飞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飞要求被告王某自2021年12月21日起支付利息,根据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时间(2021年12月20日),该利息应理解为因违约而产生的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张某飞主张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LPR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飞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周方方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