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有限公司等与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09 主办律师:薛志云
薛志云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唐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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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晋0214民初164号
原告:刘某,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落里湾,公民身份号码14021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云,天津唐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告:同煤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杨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谢侃。
被告:辽宁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街道兴平街。
法定代表人:张占军。
被告:辽宁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孙斌。
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某公司、同煤某公司、辽宁某公司大同分公司、辽宁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刘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牛亚群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