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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虚拟财产盗窃的司法认定困境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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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金京 律师

蔡金京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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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已核验身份

盗窃罪中虚拟财产司法认定困境:从两根金条到一串代码

——2026[南京]盗窃罪实务观察:数据资产的占有转移与数额认定

引言

当“偷”的行为对象从物理世界的钱包、手机,延展至数字世界的游戏装备、虚拟货币,传统刑法理论中“秘密窃取”的认定标准正经历前所未有的挑战。2024年,南京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被告利用平台系统漏洞,通过修改支付接口回调参数,将账户内虚拟积分重复兑换为网络平台购物券,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47万元。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而辩护人则坚持认为虚拟积分属于“债权凭证”,应定性为诈骗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争议,折射出2026年司法实践中盗窃罪认定的核心迷思——代码世界的“占有”该如何界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又该如何丈量?

本文将以该案件为切入点,深度剖析盗窃罪在虚拟财产领域的三个争议焦点,并尝试梳理现行规范框架下的辩护与裁判逻辑。

争议焦点一: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传统观点认为,财物必须具有实体性、有体性。然而,随着《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明文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力、燃气”等无体物纳入盗窃罪对象的扩容,“虚拟财产”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地位已基本确立。司法实务中,无论是有登记公示的账户内虚拟货币,还是无需登记即可转移的游戏道具,均被视为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的财产性利益。在此前提下,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结构,在数字空间中表现为“违反被害人意志,通过技术手段转移被害人对特定数据的控制”。

争议焦点二:平台漏洞下的“取财”行为,处分意识与占有转移如何切割?

这是本案的核心交锋点。辩护人认为,行为人利用系统自动处理机制获取财物,并非从“管理人”处秘密窃取,而更接近“诈骗”或“不当得利”。但司法裁判倾向认为,机器不能被骗,也不存在处分意识。行为人通过篡改数据流,打破的是平台对积分资产的唯一支配关系,而非通过欺骗平台工作人员或智能程序获得交付。这种“打破占有+建立占有”的过程,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构造。例如,在南京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通过技术手段绕过了平台的授权验证机制,将自己名下的积分“无中生有”地增加,这一行为本质上是将平台的财产性利益转移至自己名下,属于窃取型占有转移,而非骗取型交付。此观点在江苏高院近年的审判指引中亦得到呼应。

争议焦点三: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以销赃价、官方价还是市场公允价值为准?

即便构成盗窃,盗窃数额的认定同样充满变数。在虚拟财产案件中,若按官方充值价格计算,游戏币价值往往虚高;若按平台冻结价格,又可能失真。司法实践中,主流标准为**“以销赃数额认定”,若无法查明销赃价,则参考被害人实际损失或官方定价**。但在2026年的南京司法语境下,更趋精细化的做法是:区分充值型虚拟财产(与法定货币直接挂钩,按充值金额认定)与产出型虚拟财产(如打怪所得装备,按市场交易均价或平台定价综合认定)。对于利用平台漏洞虚增积分的行为,其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提现或消费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虚增积分的面值为准,否则极易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

结语与辩护启示

从两根金条到一串代码,盗窃罪的规制半径在数字文明的裹挟下不断延展。但刑法必须保持谦抑。在2026年的南京,处理此类案件时,辩护与审查的核心思路应聚焦于:一辩对象合法性(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二辩行为方式(技术手段是否属于“秘密窃取”)、三辩占有归属(行为人是否已合法占有该数据)。切忌将所有不当得利的行为全部升格为刑事犯罪。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一条清晰的边界是:技术漏洞不是“免费的午餐”,数据资产拥有明确的物权属性。 任何未经授权、突破系统安全机制攫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以下为该案关联法律问题问答(QA):

Q1:利用系统漏洞给自己账户充值游戏点券,构成犯罪吗? A:构成犯罪。该行为属于通过技术手段破坏平台对点券的控制,打破原有占有并建立新的占有,通常被认定为盗窃罪。若数额特别巨大,量刑上会相应加重。

Q2:虚拟财产被他人“盗走”,被害人如何报案?公安机关会受理吗? A:会受理。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被害人需提供账号归属证明、虚拟财产价值证明及后台数据异常记录。在南京,此类案件一般由网安部门或刑侦部门管辖。

Q3:盗窃他人游戏装备,但装备尚未出售,数额如何认定? A:一般按该装备在官方交易平台或主流第三方交易市场的价格认定。若无法确定有效价格,则可能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以游戏运营商官方定价为参考基准。

Q4:帮朋友“代练”游戏时,偷偷转走其装备,算盗窃还是侵占? A:若代练期间账号及装备由你实际控制,你属于“合法占有”后的非法处分,可能构成侵占罪;但若超出代练权限,通过修改密码等方式将装备转至自己其他账号,则属于破坏占有关系,更符合盗窃罪特征。

Q5:公司员工利用后台权限私自修改积分数据兑换礼品,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A:关键看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若其有权限直接操作后台但仅是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权限,且数据属于公司控制,一般定盗窃;若其职责就是管理积分系统,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Q6:盗窃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A:受保护。但比特币等具有匿名性,追查难度大。司法实践中,盗窃比特币通常按照盗窃罪处理,数额的认定会参考被害人取得成本或案发时市场交易价格。

Q7:在南京,盗窃罪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A:根据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标准可能随经济水平出台微调,需以案发时规定为准。

Q8:利用钓鱼网站骗取他人账号密码,再登录转移虚拟财产,应定何罪? A:该行为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的账号密码,进而转移财物,属于“三角诈骗”或“诈骗罪”的范畴,但若后续技术手段介入突破验证,则可能数罪并罚或以重罪(盗窃罪)论处。

Q9:未成年人盗窃虚拟财产,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A:同样需要。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若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恶劣,可能涉及治安处罚或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Q10:虚拟财产被盗后,失主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A: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虚拟财产案件中,因数额认定复杂,部分法院会建议另行民事诉讼。


关联律师:蔡金京,江苏玄览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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