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某;青海某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区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4 主办律师:蔡延云

蔡延云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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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0103民初2615号

原告:禹州市某,住所:禹州市花石乡冯家门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延云,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玉,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宁市城中区某,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区。

经营者:方某。

原告禹州市某诉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宁市城中区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禹州市某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州市某撤回对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禹州市某撤回对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48元,退还原告禹州市某。

审 判 员丁玉娟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雅婷书记员董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