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公司;曹某;严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7 主办律师:蔡延云
蔡延云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132793280
柳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0104民初6868号
原告:青海银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DMEU78R,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23-8-220号。
法定代表人:罗四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曹川海,男,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97********,住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余庆小区8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莲,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啟宏,男,1988年2月5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88********,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上新庄镇白石头村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延云,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瑞,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银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川海、严啟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银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银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银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青海银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晓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永顺
书 记 员 贾晓洁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