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监理签字发包人未确认的签证单,结算能作为证据吗?
蔡延云
本文作者
2026[柳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监理签字但发包人未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单,结算时能作为有效证据吗?
一、引言:一张签证单引发的百万结算争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签证单是施工过程中最常见的书面文件之一,也是竣工结算时核对工程量的核心依据。然而,大量施工企业面临的尴尬处境是: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提交的工程签证单,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了,发包人(建设单位)却未予签字认可。待到项目完工进行结算时,发包人突然翻脸,对这部分签证对应的工程量与价款一概不予确认,施工方因此损失少则数十万元、多则数百万元。
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及2026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最新裁判趋势,聚焦柳州地区司法环境中此类争议的裁判规则,为施工企业提供务实、可落地的法律分析和应对策略。
二、典型案例场景:发包人拖延签字,结算时全面否认
(一)基本案情
2023年,某建筑公司(下称“施工方”)与柳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下称“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某住宅小区的地下室及配套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要求增加部分地下室人防结构变更工程,施工方依约完成了施工,并同步制作了《工程签证单》(编号QS-2023-017),载明了变更内容、工程量计算过程及造价。
该签证单报送监理单位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了监理项目部印章。但发包人现场代表以“需要总公司领导审核”为由,一直未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施工方曾多次催促,发包人口头答复“先干着,到时候一起签”。
项目于2024年底竣工验收合格。2025年初,施工方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其中包含上述签证单对应的变更费用共计187万元。发包人审核后明确拒签,并提出:该签证单上无发包人签字盖章,根据合同约定,签证须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故该笔费用不应计入结算。
(二)案件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核心只有一个:监理单位已签字、发包人未签字的工程签证单,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量增加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有效依据?
三、法律分析:监理签字≠发包人认可——但绝非毫无效力
(一)签证单的法律属性
工程签证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合同的补充与变更,是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变更、工程量调整、价款变化等事项达成的合意。因此,在通常情形下,签证单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才能产生完整效力。
(二)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与权限边界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负有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的职责。
但关键问题在于:监理签字能否直接约束发包人?
答案是:取决于授权范围及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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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的确认对发包人有约束力”,或者约定了监理有权代表发包人确认工程变更与签证,则监理签字即可视为发包人的确认,发包人不能事后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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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约定签证必须经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签字方生效,则监理签字不当然代表发包人的意思。但是,监理签字仍然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它至少证明了:变更工程客观上确实发生了,且作为专业第三方的监理对此情况不知悉并予以确认。
(三)人民法院的裁判路径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近年来的判例,法院在面对此类争议时通常会进行以下分步审查:
第一步:审查施工合同的约定
法院首先会调取施工合同,核对签证与变更条款。若合同明确了监理权限范围,则优先依据合同判断监理签字的法律效力。
第二步:审查签证单的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
即便签证单上缺乏发包人签字,但如果施工方能够提供:
- 施工日志、施工照片、影像资料;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经监理签字);
- 发包人现场代表在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中确认变更事实的内容;
- 后续施工中与此签证相关的对应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法院通常会综合判断该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发生、是否由发包人指令或同意实施。在柳州地区的司法判决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价值观体现得非常明显:法院不轻易因程序瑕疵而否定施工方的事实劳动成果。
第三步:审查监理签字的性质
若监理签字内容是“情况属实,工程量已核实”,则其本质上属于专业第三方对客观事实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若合同中未明确排除监理该等权限,法院倾向于认可该签证单作为结算证据的资格。
(四)柳州地区司法实践的趋势
2025年以来,柳州两级法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中,越来越多地引入“谁主张、谁举证,但公平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对于发包人拒签但监理已签字的签证单,在施工方完成初步举证的前提下,法院会要求发包人就“为什么不签”“是否不认可该工程量”“有无相反证据”等进行答辩并提供证据。
若发包人仅以“没有我方签字”作为唯一理由,而无法在实体层面反驳工程量与造价的合理性,法院在多数情况下会支持施工方的结算主张。这在2026年的审判趋势中预计将进一步巩固。
四、施工方如何系统化防范此类风险?
(一)合同源头控制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方应重点争取以下条款:
-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量、工程变更及费用调整进行签证确认,该签证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签认的签证文件后X日内审核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
(二)过程管理留痕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发包人口头指示的变更,施工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如工作联系单、变更指令、会议纪要)固定证据,并在48小时内报送签证单。若发包人拖延签字,施工方要持续书面催告,并在催告函中注明“若X日内未回复,视为认可”等警示内容。
(三)阶段性结算确认
尽量争取按月或按季度进行阶段性结算确认。即使发包人不在签证单上签字,也应要求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或“阶段结算汇总表”中对包含签证单内容的工程量予以确认。该类文件同样具备较强的证据效力。
(四)结算文件提交与异议期运用
在报送竣工结算文件时,应在《工程结算书》中完整列明该部分费用,并在报送函中载明:“请贵司在收到本结算文件后28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本结算金额。”该做法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1.3.4条的规定精神,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有力的结算依据。
五、结语
发包人拒签签证单,固然是常见困境,但这并不意味着施工方只能“吃哑巴亏”。一纸监理签字的签证单,在诉讼或仲裁中往往能发挥远超想象的作用。关键在于:施工方是否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完善的变更签证管理制度,是否在施工过程中形成了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条。
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裁判者的目光正从“程序合意”转向“客观事实与实质公平”。只要工程确实做了、质量合格、数量属实,法律就不会让你白做。
十组相关QA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签证、结算与举证实务问答
Q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口头要求增加工程内容,但没有出具书面变更指令,施工方应如何处理? A:施工方必须在口头指令发出后第一时间形成书面记录,以《工作联系单》或《工程签证单》形式报送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并在文件中注明指令来源(时间、场合、发包人代表姓名)。若发包人拒不签字,也要保留送达记录及后续沟通记录,用于证明发包人对变更事实知情且未反对。
Q2:监理签字但发包人未签字的签证单,在诉讼中法院一般如何认定? A:法院会综合合同约定、监理权限、施工日志、验收记录、造价鉴定等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变更工程真实发生且验收合格,且监理签字内容能客观反映工程量,法院通常会支持将该部分费用计入结算。
Q3: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证必须经发包人签字方生效”,监理签字是否毫无用处? A:并非毫无用处。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主要影响签证单的法律效力定性,但监理签字仍可作为证明工程变更事实的关键证据,配合其他履历资料,仍有可能启动鉴定程序或通过事实合同关系主张相应价款。
Q4:如果发包人收到签证单后长期不签字也不答复,施工方能否主张“视为认可”? A:需看合同是否有“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单方主张“视为认可”的难度较大。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部分司法解释精神支持在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时视为认可结算金额,签证单在结算文件中的列明至关重要。
Q5:工程签证单上只有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但未加盖公章,效力如何? A:如果该现场代表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且其一直代表发包人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则通常认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签字对发包人有约束力。施工方应注意收集该代表的任职文件、授权书或其他由其签字生效的文件以佐证其代理权限。
Q6:签证单所涉工程已经通过隐蔽工程验收,但发包人仍拒绝承认该变更工程,法院怎么看? A: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监理和发包人现场人员签字)是证明工程确实发生且质量合格的有力证据。法院通常认为,隐蔽工程一旦覆盖,客观上无法事后核验,发包人验收签字即是对工程量和质量的确认,足以弥补签证单形式上的瑕疵。
Q7:施工方在结算时提交的签证单材料不完整,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A:可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并不要求签证单的绝对完整,只要能够通过其他施工资料(如竣工图、施工日志、影像资料、材料进场台账等)复现工程实际情况,法院可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争议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Q8:发包人在诉讼中拒不提供由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如监理日志、隐蔽工程影像),施工方有何应对手段? A: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提出义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书面责令发包人提交上述证据;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推定施工方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实践中这一“证据妨害”规则是打破发包人消极抵抗的有力武器。
Q9:在柳州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审理周期多长?施工方应当如何选择管辖?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柳州地区的项目由柳州各基层法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因涉及鉴定,常见审理周期在6~12个月。施工方应考虑充分证据收集后起诉,尽量避免在证据不足情况下仓促立案导致的不利局面。
Q10:施工方若想通过结算文件“28天默示认可”规则实现快速回款,应满足哪些条件? A: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中必须有相应约定,或者至少不排除适用该规则;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文件应当完整、规范,并附有《送审造价汇总表》及详细计算书;送达方式应当可举证(EMS邮寄公证送达、签收回执等);结算文件内容应包含争议签证部分并单独列项,确保争议项进入“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范围。
关联律师:蔡延云,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13279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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