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举证困境
蔡延云
本文作者
2026[柳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构成要件与举证困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已是行业沉疴。当总包方“跑路”或下游链条断裂,处于末端的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干了活却拿不到钱”的困境。本文聚焦分包合同纠纷中高频争议焦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规则适用,结合司法实践对《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进行法理拆解,并梳理主张权利时的举证陷阱。
一、一个典型场景:钢结构工程中的“挂靠”与“转包”混同 2023年,柳州市某商业广场项目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A公司。A公司与自然人李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李某以A公司名义施工,自负盈亏,A公司收取8%管理费。施工期间,李某自行组织工人及材料,但所有采购合同、签证单均加盖A公司项目章。2025年竣工验收合格后,A公司以李某未补齐结算资料为由拒付尾款380万元。李某遂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起诉发包人及A公司,要求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李某与A公司之间是“挂靠”还是“转包”?李某能否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其举证责任应达到何种标准?
二、法律分析:从“合同相对性”到“折价补偿”的跨越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时可参照合同计价折价补偿的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更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是基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和“公平分配工程款”的司法政策考量。
然而适用该条并非毫无门槛。
- 主体身份必须精准界定——法院通常严格区分“实际施工人”与“内部承包人”。若李某与A公司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则视为内部承包,纠纷属劳动争议或普通合同纠纷,不得适用该司法解释。反之,若李某系无资质自然人、挂靠资质并以自己名义独立核算,则符合“实际施工人”特征。
- “挂靠”与“转包”的定性决定是否受第四十三条保护——挂靠情形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意内容若仅系借用资质,且发包人对此不知情,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挂靠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向被挂靠人主张);但如果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挂靠事实,且工程款实际由发包人支付给挂靠人,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转包”,进而适用第四十三条。本案中,李某与A公司既有内部承包书又有管理费约定——极易被认定为挂靠,因此李某的请求权基础存在天然瑕疵。
- 举证需形成完整闭环——主张实际施工人需举证:①实际投入了资金、人工、材料并对工程进行了实际管理;②相关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中能够体现其实际施工地位;③各方之间关于工程款支付的习惯或约定。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仅提交承包合同,却无法提供施工日志、材料验收单、工资发放流水等关键证据,导致败诉。
三、裁判逻辑延伸: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界定
即便李某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人民法院在判决发包人承担清偿责任时,会严格审查一个先决条件:发包人是否尚有欠付总包人的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已向A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则发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李某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向A公司主张。而“欠付金额”通常以发包人与总包人的结算资料为据,实际施工人一般不参与该结算过程,这导致实际施工人在该节事实的举证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四、结语与实务建议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复杂在于一个案件往往混杂了多重法律关系。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切勿迷信“挂靠即能维权”的粗放认知。在项目进场前,签订权责清晰的分包(劳务分包)合同、保留独立采购与独立用工的证据链,是规避日后被认定为借用资质的关键。
五、关联QA(10组)
Q1:我只和包工头签了手写协议,也算实际施工人吗? A1:手写协议不影响合同效力认定,但实际施工人的核心识别标准是“是否实际投入资金、人工、机械并对工程实施了管理”。若仅有协议而无任何转账记录、采购凭证、施工日志,法院很难认定你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Q2:总包方欠我工程款,我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业主)吗? A2:可以,但需满足《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你须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或无法定障碍)、且发包人存在欠付总包人工程款的事实。三者缺一不可。
Q3:我是挂靠别人公司做的项目,出了纠纷能向发包人要钱吗? A3:分情形。若发包人对挂靠知情且工程款直接由发包人支付给你,可参照转包关系处理,有较大可能突破相对性;若发包人不知情,通常会被认定为你与挂靠单位之间仅是借用资质关系,你只能向挂靠单位主张,不能直接诉发包人。
Q4:哪些证据是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最有力的? A4:资金流水(已支付材料款、人工工资的记录)、材料采购合同及送货签收单、机械租赁合同、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与发包人或监理方之间的工作联系单。单纯的分包合同作为孤证证明力较弱。
Q5:合同约定“按结算审计金额付款”,但审计迟迟不出,我能主张工程款吗? A5:可以。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怠于审计的责任在发包人或总包方,法院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市场价酌情判决支付工程款。但实际施工人需举证“已提交完整结算资料”。
Q6: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还能要钱吗? A6: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折价补偿;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仅无权请求支付,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Q7:发包人欠付总包人的金额,该由谁来举证? A7: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实际施工人初步举证发包人存在欠付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发包人提供其与总包人的结算单及付款凭证,若发包人拒绝提供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Q8:总包人起诉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可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吗? A8:可以,且建议积极参加。若总包人与发包人在诉讼中达成折中调解,例如放弃部分工程款,该结果将直接影响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实际施工人未参加诉讼将丧失抗辩机会。
Q9:只有复印件和微信聊天记录,法律上认可吗? A9: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且对方未提出有效反证的,可被采信。复印件若无原件核对,法院不会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需与其他证据形成印证链条。
Q10: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时能直接划扣发包人账户吗? A10:可以。判决生效后,发包人即为被执行人。但需注意“欠付范围内”的执行以判决主文为限,若发包人主张已履行或抵销,需在执行异议阶段处理。
关联律师:蔡延云,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132793280。
版权声明:本文由 蔡延云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