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裁判规则解析
蔡延云
本文作者
2026[柳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索要工程款的认定标准与裁判规则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纠纷,已成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2026年广西柳州地区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认定标准,呈现出日趋严格和精细化的裁判趋势。本文以柳州某商业广场幕墙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蓝本,深度解析“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法律规则的适用边界,为施工主体提供风险防范与维权指引。
一、 案情示例:挂靠施工背景下的工程款追索困局
2023年,柳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将某商业广场整体工程发包给广西某建工集团(总承包人)。建工集团将其中幕墙工程分包给柳州某装饰公司,该装饰公司又与自然人王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王某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装饰公司按结算价款的5%收取管理费。王某实际组织工人完成了全部幕墙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装饰公司经营不善、濒临注销,尚欠王某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共计380万元。王某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径行起诉发包人柳州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其在欠付建工集团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核心争议焦点解析: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与发包人责任范围的边界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其一,王某是否属于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其二,发包人柳州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在其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对王某承担付款责任。表面上看,司法解释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快捷通道”,但在具体适用中,法院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采取了严格的实质审查标准。王某虽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但其与装饰公司之间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或转包关系。若认定王某属于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则其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依据合同向装饰公司追索;若认定为违法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则有权依据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
三、 裁判规则深度解读:区分挂靠与转包、违法分包的司法逻辑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中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需以“转包或违法分包”为前提,不包括“挂靠”情形。最高法民申字相关案例亦确认: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因与发包人不存在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关系,且其明知系借用资质,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不得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法院在判断“挂靠”与“转包”时,重点审查以下要素:
- 参与招投标与合同签订过程的主体:若自然人/实际施工人未参与总包合同的洽谈与签订,仅为事后从分包人处承接工程,通常认定为转包;反之,若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参与投标、签订合同,则认定为挂靠。
- 管理费的实质性质:若按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且不承担实际管理义务,通常认定为借用资质(挂靠);若分包人实施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实质性管理,则倾向于认定为转包后的内部承包。
- 财务往来与资金流向:工程款是否直接打入被挂靠单位账户后扣除管理费转付,还是由实际施工人独立对外采购、自行收款,是区分两者的重要表象。
在本案中,若王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按结算价5%上交管理费”,且装饰公司未对施工过程进行任何技术、质量、安全管理,法院极有可能认定王某与装饰公司之间构成挂靠关系。王某将无法向发包人柳州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其仅能基于合同向装饰公司追索工程款。而装饰公司即将注销,王某将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甚至可能因工人工资集访而陷入刑事风险。这一裁判逻辑提醒我们:合同名称不重要,交易实质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关键。
四、 维权策略与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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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在承接工程时,务必保留参与施工组织、材料采购、工人管理、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直接沟通的记录,以证明自身系“实质施工主体”,而非仅出借资质。在与分包人签约时,应避免使用“挂靠”“借用资质”等表述,尽量以“内部承包”但明确管理义务的方式呈现,降低被认定为挂靠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应优先选择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并同时列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为被告,争取在诉讼中固定有利事实。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线索(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刑事手段助力民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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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人/总承包人而言: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严审分包人资质,约定不得转包、挂靠条款,并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留存管理痕迹,避免被认定“只收费不管理”。在收到实际施工人的起诉状后,应第一时间核查是否确实存在欠付工程款事实,若已超付或足额支付,应提交付款凭证抗辩;若欠付,应主张在欠付额度内承担责任,而非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申请追加总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以查明案件事实。
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相关QA
Q1: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它与“农民工”有何区别? A1: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指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施工主体。而“农民工”是工人个体,属于劳动者范畴,其维权路径主要是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不能直接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规定。
Q2: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 A2: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仅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已向总承包人足额支付,则无需承担责任。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无权起诉发包人。
Q3:内部承包协议是否一定有效?什么情况下会认定为违法转包? A3:内部承包协议有效的关键在于:施工单位与内部承包人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且施工单位是否对工程施工进行实质管理。若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施工企业将工程整体转交个人施工并收取管理费,不参与管理,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转包,协议无效,但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
Q4:实际施工人应如何举证证明其为“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 A4:可提供:1)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2)材料采购合同、租赁合同、付款凭证;3)工人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4)与发包人、监理现场沟通的微信、邮件记录;5)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文件。上述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Q5: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还能要求支付工程款吗? A5:能。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工程质量是获得工程款的前提。
Q6:发包人如何避免向实际施工人重复支付工程款? A6:发包人应注意:1)在总包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违法分包;2)定期核实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情况;3)在支付工程款时,要求总包单位提供其向下游支付的证明;4)收到法院传票后,及时行使抗辩权,举证证明已付清或不存在欠付款项。
Q7: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和停工损失? A7:可以。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停工损失能否主张,取决于停工原因。若因发包人或总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实际施工人可主张;若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则需自行承担。
Q8:挂靠情形下,挂靠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A8:原则上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挂靠人应依据与被挂靠人的协议主张权利。但存在例外:若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事实,且挂靠人已实际履行施工义务,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此时可参照适用合同相对性突破规则,但举证责任极高。
Q9: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9:实践中有争议,但现行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不是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原则上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部分高院认为,在发包人明知且同意转包或违法分包,且实际施工人系最终施工者的情况下,可优先受偿,但需谨慎适用。
Q10: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按结算书结算? A10:若合同有效且约定明确,原则上应按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但若审计长期未出结果或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不真实,实际施工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柳州地区法院对于长期拖延审计并以审计为借口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倾向于支持实际施工人申请造价鉴定的请求。
关联律师:蔡延云,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13279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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