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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调整规则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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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延云 律师

蔡延云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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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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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柳州][合同纠纷]: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与调整?——基于建材购销合同纠纷的实务分析

在2026年柳州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争议占比居高不下。其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与调整问题,是当事人争议最激烈、法律适用最复杂的焦点之一。本文以一则典型的建材购销合同纠纷为例,深入解析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与调整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案情回放: 2025年3月,柳州某建筑公司(甲方)与某建材供应商(乙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分四期提货,总货款800万元。合同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2025年8月,因工程资金链断裂,甲方仅支付首期货款200万元后停止付款,逾期长达60日。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18万元(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及解除合同违约金160万元(总价20%),合计178万元。甲方抗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减。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如何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过分高于”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及相关司法政策,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断。

实务中“30%”黄金法则:

  • 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
  • 但30%并非绝对红线,柳州法院近年判例显示,对于恶意违约、严重损害交易秩序的行为,法院会适当提高容忍度。

二、本案违约金核算与调整分析

  1. 逾期付款违约金(18万元): 甲方逾期付款60日,未付金额600万元。若按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年化利率高达182.5%,远超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及LPR四倍。乙方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一年期LPR(3.1%)为基准测算,资金占用损失约为600万×3.1%÷365×60≈3.05万元。即便加计30%上浮,合理违约金亦仅约4万元。因此,法院大概率会将逾期违约金调减至4万-5万元左右。

  2. 解除合同违约金(160万元): 合同总价800万元的20%即160万元。法院在衡量此违约金时,会重点审查:

  • 乙方为备货所投入的成本及利润损失;
  • 合同无法履行的预期利益损失;
  • 钢材市场行情波动(2026年柳州钢材价格较稳定,利润空间有限)。 若乙方无法举证实际损失超过30万元(合同总额的3.75%),则160万元违约金被认定为“过高”的概率极大。参考柳州中院2025年同类判例,法院倾向于将此类解除合同违约金调减至合同总额的5%-10%,即40万-80万元。

三、法院调整的程序与原则

  1. 释明权行使: 若被告未请求调减,法院原则上不主动调整;但被告仅抗辩违约金过高但未举证实际损失的,法院可酌定。
  2. 举证责任分配: 守约方须举证实际损失范围;违约方对“过分高于”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可通过主张行业利润率、融资成本等完成)。
  3. 调整幅度限制: 法院调整后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实际损失;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增加,但增加后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四、本案裁判走向预判

综合柳州地区司法实践,法院大概率判决:

  • 逾期违约金调减至4.5万元(按LPR四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 解除合同违约金调减至50万元(合同总额6.25%);
  • 合计54.5万元,远低于原告诉请的178万元。

五、实务启示

  1. 约定违约金不宜“狮子大开口”,过高条款可能被大幅调减,导致诉讼费用损失及预期落空。
  2. 守约方应注重证据留存:合同履行中的催款函、备货单、往来对账、资金成本证明等,是主张违约金合理性的关键证据。
  3. 违约方可积极抗辩:通过主张行业平均利润、自身过错程度、对方未及时减损等,有效降低违约金负担。

QA问答

1. 问:2026年柳州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调整的一般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超过损失30%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

2. 问:合同约定违约金越高越好吗? 答:不是。违约金约定过高,在诉讼中极可能被法院依申请调减至实际损失的130%以内,同时守约方还需承担较高的诉讼费。若超过损失过高,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贷或显失公平,反而带来法律风险。

3. 问:如何证明“违约金过高”? 答:违约方可从以下方面举证:①守约方实际损失明显小于违约金;②守约方未采取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③合同履行程度低、违约方过错轻微;④行业平均利润率或融资成本显著低于违约金折算比例。

4. 问:守约方如何提高违约金被全额支持的概率? 答:守约方应举证:①实际损失构成(如备货成本、预期利润、资金占用利息);②违约方存在恶意或严重过错;③己方因违约丧失的通商机会等间接损失;④合同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且不存在格式条款压制。

5. 问:柳州法院在合同纠纷中对违约金调整是否有地方性司法口径? 答:柳州中院近年来发布《商事审判白皮书》,倾向性意见:商事主体约定违约金应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但年化利率超过LPR四倍的部分原则上不支持;对房地产、建设工程等行业,违约金比例通常控制在合同总价的5%-15%之间。

6. 问: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的约定是否必然无效? 答:并非无效,但法院会对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予以调减。按日千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远超市场融资成本,属于“过分高于”的典型情形,被调减概率极高。

7. 问:双倍返还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答: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只能择一主张。若选择定金,超过损失部分可参照违约金规则请求调减;若选择违约金,可同时请求返还定金本金。

8. 问:法院主动调减违约金吗? 答:法院原则上不主动调减,需违约方明确提出请求。若违约方仅抗辩“违约金过高”但未请求调整,法院可释明;被告未到庭的,法院仍应结合证据审查违约金合理性,防止明显不公。

9. 问: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还能适用吗? 答:能。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应基于实际损失合理计算。

10. 问:违约金调减诉讼中,律师费、保全费能否计入损失? 答:可以计入。司法实践已将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纳入守约方损失范围,但需提供委托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且数额需在合理范围内(柳州法院2025年判例支持律师费不超过诉讼标的额10%)。

关联律师:蔡延云,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13279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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