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某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6 主办律师:蒋永涛
蒋永涛
主办律师
执行 山东秀坤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23民初3458号
原告:山东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亮,山东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涛,山东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超,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秀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