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司无财产时未届出资股东能否被追加
蒋永涛
本文作者
2026淄博执行争议焦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026年,淄博某贸易公司持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淄博某制造公司,执行标的200万元。执行法院查控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制造公司股东C认缴出资500万元,但出资期限至2040年,尚未实缴。申请执行人遂申请追加股东C为被执行人。股东C抗辩:认缴期限未届满,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应被追加。该案集中体现了执行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规范框架:执行追加实行法定主义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坚持法定主义。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法负有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争议在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是否包括“出资期限未届满、尚未实缴”的情形?
否定观点认为,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未届期不等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追加属于程序性权利,不宜突破法定情形直接追加。肯定观点认为,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若仍机械坚持期限利益,将架空债权人保护。九民纪要第6条、新《公司法》第54条为加速到期提供了实体依据。
二、新《公司法》第54条带来的变化与争议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该条不再要求“具备破产原因”,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到期债权人即可主张加速到期。但问题在于:债权人能否据此直接申请执行追加?
执行实务中,多数观点仍强调《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的文义边界。新《公司法》第54条属于实体请求权规范,并未当然改变执行追加的法定情形。因此,2026年淄博执行实务中常见两种路径:
- 执行追加路径:申请执行人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九民纪要第6条申请追加,法院审查公司是否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是否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
- 另行诉讼或破产路径:法院认为未届期股东不属于可直接追加情形,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加速到期诉讼,或申请公司破产,在破产程序中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加速到期。
三、淄博执行场景中的审查要点
结合淄博两级法院执行实务,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以下事实:
- 执行法院是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否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公司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
- 公司或股东是否明确表示不申请破产;
- 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金额、出资期限及工商内档记录;
- 公司债务形成后,是否存在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等恶意行为;
- 申请追加的金额是否以未出资范围为限;
- 股东是否已实缴、部分实缴,或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若仅证明“公司无财产”,但无法证明“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新公司法第54条加速到期条件”,淄博法院可能倾向于严格适用执行追加法定主义,驳回直接追加申请。
四、申请执行人的实务策略
- 固定无财产证据:申请法院出具终本裁定、财产查控反馈、现场调查笔录等。
- 调取工商内档:查明章程、认缴期限、实缴记录、股权转让、延长出资期限决议。
- 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多案终本、资产负债表、执行不能说明、债务逾期催收记录。
- 优先申请追加: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及九民纪要第6条提出申请。
- 追加被驳回后及时另诉: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另行提起股东加速到期、补充赔偿责任诉讼。
- 考虑破产程序:若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申请破产可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并触发出资加速到期。
五、股东的抗辩要点
- 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 公司尚未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具备破产原因的程度;
- 已实缴部分出资,未实缴部分不应被追加;
- 债务形成时间、延长出资期限时间、是否存在恶意逃废债;
- 执行程序直接追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通过实体诉讼解决;
- 若已被追加,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复议。
六、结论
2026年淄博执行实务中,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仍属典型争议焦点。新《公司法》第54条强化了债权人加速到期请求权,但并未完全消除执行追加的程序障碍。申请执行人若希望直接追加,应围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充分举证;若法院严格适用法定主义,则应及时转入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诉讼或破产程序。对股东而言,期限利益并非绝对,存在加速到期情形时仍可能被追责。
相关QA(10组)
Q1:公司无财产,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能否直接在执行中追加?
A1:不一定。需看是否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九民纪要第6条或新《公司法》第54条。实践存在争议,法院可能支持追加,也可能要求另行诉讼。
Q2:新《公司法》第54条是否意味着可以直接追加未届期股东?
A2:不能简单等同。第54条是实体请求权依据,执行追加仍受《变更追加规定》法定情形限制。能否直接追加,各地裁判不一。
Q3:淄博法院审查追加申请时重点看什么?
A3:重点看公司是否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是否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股东实缴情况等。
Q4:申请追加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A4:终本裁定、财产查控反馈、工商内档、公司章程、认缴与实缴记录、银行流水、验资报告、延长出资期限决议、债务逾期证据等。
Q5:股东收到追加裁定后如何救济?
A5:若属于《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等可诉情形,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情形可能申请复议,具体以裁定告知为准。
Q6:追加申请被驳回,申请执行人怎么办?
A6: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可另行提起股东加速到期或补充赔偿责任诉讼,或申请公司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出资加速到期。
Q7:追加范围是否包括利息、迟延履行金?
A7:一般以股东未缴纳出资范围为限。是否包括利息,实务有争议,需结合实体法依据和具体案情判断。
Q8:股东仅部分实缴,如何处理?
A8:仅就未实缴部分追加,已实缴部分不纳入追加范围。若存在抽逃出资,则可能就抽逃部分承担责任。
Q9: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有何影响?
A9:若公司债务形成后,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法院可能不支持其期限利益抗辩。
Q10:执行追加与破产加速到期有何区别?
A10:执行追加属于个别执行程序,强调法定主义和个别清偿;破产加速到期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面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程序和法律后果不同。
关联律师:蒋永涛,山东秀坤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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