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宗一、张裕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蒋智
主办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4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宗一,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勋,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裕明,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湖北宸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祥,湖北宸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琦,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上诉人高宗一因与被上诉人张裕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宗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被上诉人张裕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高宗一向张琦、张琦向张裕明连续大额转账付款的原因,是本案审理中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本案证据现仅有转账流水,张琦又拒不到庭,查明客观事实的难度较大。此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利用证据优势规则等规定查明案件法律事实,并进而作出判断。另外,张裕明二审中陈述本案款项与詹志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高宗一也认可詹志伟是两人之间的连接点,重审时可就此作进一步查证。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14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高宗一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9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何义林
审判员李斌成
审判员刘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