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与湖北鑫金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刘恒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12 主办律师:蒋智
蒋智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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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052号
原告:姜华,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经传、徐冰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金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刘佳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玥(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佩(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恒博,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琪(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姜华诉被告湖北鑫金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刘恒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华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华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姜华自行负担。
审判员杜春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