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武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3.12 主办律师:蒋智

蒋智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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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103民初171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武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煊。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娟娟、蒋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某某(武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被告某乙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反诉并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和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娟娟、蒋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即日起解除本合同;2、被告某乙公司返还原告某甲公司已付合同款126000元;3、被告某乙公司作为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原告某甲公司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合计63000元;4、被告某乙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签订了《账号运营服务协议》,合同约定“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第4条,某乙公司需要确保能够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并且符合甲方要求。合同执行期间,因为某乙公司自身的原因,一直拖延、拒绝向某甲公司提供相对应的服务,严重影响了某甲公司的经营。2022年12月26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了《催告函》,并且在次日27日,在微信沟通群内告知,某乙公司需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给出相应的服务,否则将进行解除协议,并要求退款、赔偿。直到2023年1月4日,某乙公司依旧未能向某甲公司提供之前催告函及合同协议内提及的相关服务,次日,某甲公司在微信群内告知某乙公司,决定终止合同。故原告某甲公司提出本案诉讼。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理由:1、双方签订《账号运营服务协议》后,某乙公司一直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服务内容在履行合同,为某甲公司经营的某酒吧开业以及运营提供“利用抖音平台为其提供直播等服务”,不存在某甲公司诉请的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2、双方为了履行合同建立的微信聊天群一直延续到2023年1月15日,记载某乙公司提供的服务团队一直在为某甲公司的某酒吧开业以及运营不断地提供服务,不存在某甲公司诉请的在2022年12月26日发出要求解除合同、以及退款的《催告函》。3、双方签订协议后,某乙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服务内容完成了附件一中的“线下”、“云探店素材制作”项目,以及团购项目中“抖音团购”和“美团/大众点评”,然后开始催促某甲公司进行某酒吧的开业,便于某乙公司将服务内容的剩余项目予以完成。但某甲公司无故一直不能开业某酒吧,某乙公司不仅继续催促其开业,且数次配合某甲公司进行方案、服务人员的更换和修改。综上,本案实际上一直系某甲公司在违约,系某甲公司一直不配合开业某酒吧才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故某甲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合同已经缴纳的款项、以及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合同,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作为违约方向反诉原告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因其经营的某酒吧开业以及运营需要某乙公司提供“利用抖音平台为其提供直播等服务”,某乙公司从2022年10月开始组成团队为其提供上述服务。2022年11月20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账号运营服务协议》一份,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了某乙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并且约定美团运营以及内容策划均详细见协议书的附件一;第三条约定:总服务费用为234700元,以优惠价210000元进行普票交付。某甲公司在协议书签订后先行支付百分之六十的首付款126000元;第四条第9、10款约定:某甲公司需要配合某乙公司的执行表在相应的时间内将某乙公司需要某甲公司配合的事项按时完成并且交付某乙公司(若有变动将提前与某乙公司沟通同时能接受某乙公司交付时间上变动),若因某甲公司配合出现问题将不追究某乙公司的责任。若因某甲公司内部变动带来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与某乙公司无关;第八条第2、3款约定:若某甲公司违约引起的某乙公司没有办法按约定交付,某甲公司不得追究责任,并且某乙公司保留追偿权利。若因某甲公司未按约定配合,某甲公司不得追究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后,某乙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服务内容完成了附件一中的“线下”、“云探店素材制作”项目,以及团购项目中“抖音团购”和“美团/大众点评”,然后开始催促某甲公司进行某酒吧的开业,便于某乙公司将服务内容的剩余项目予以完成。但某甲公司无故一直不能开业某酒吧,某乙公司不仅继续催促其开业,且数次配合某甲公司进行方案、服务人员的更换和修改。因此,一直系某甲公司在违约,由于某甲公司一直不配合某乙公司开业某酒吧才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故反诉原告某乙公司提起本案反诉。

反诉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账号运营服务协议》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0日,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60%服务费用126000元,本案中提供服务方没有按照其约定达到合同第三项费用及结算第四款服务费用支付的时间节点,在合同具体履行中建立的酒吧工作沟通群,某甲公司也多次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而且在群中连续两次发放催告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在本案诉前调解期间某乙公司也未提出过反诉,主张其自身守约、某甲公司违约。综上,某乙公司为专业数字化运营公司,利用某甲公司对其不了解的客观事实,采取单方制作书面格式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某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当驳回其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当事人质证意见及本案案情予以综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0月19日,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组建微信聊天群“某酒吧工作沟通群”(以下简称微信沟通群)并在其中商谈合作事宜。

2022年11月20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账号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利用抖音平台为甲方进行直播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此协议。一、合作期限:合作期限自2022年11月20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如双方继续合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二、服务内容:1.服务内容:①美团运营(详细见附件一);②内容策划(详细见附件一);某某厂牌宣传及曝光,曝光量达到2000-3000万次;精准投放覆盖目标人群达到80%;(一)品宣视频制作发布,数量2条;(二)创意视频制作发布,数量10条;(三)预热视频制作发布,数量5条;④活动策划(详细见附件一);某甲店达人安排(详见附件一);⑥抖音主账号直播4场;⑦抖音团购开通以及团购制定等;⑧抖音数据复盘;⑨抖音人气榜前三、收藏榜前三、好评榜前五、销售榜前三;⑩成交不低于3000单(销售周期:某乙店保守估计2-3个月),引流款如果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完成不低于5000单,需要甲方从环境,服务,套餐等进行多方面的配合。2.乙方为甲方唯一的抖音服务商,具备抖音服务唯一性。三、费用及结算:1.服务费用总额:总服务费用人民币234700元,最终经过双方沟通协商以优惠价210000元进行交付(普票交付)。4.服务费用支付:根据甲方要求按附件一进行安排推广服务(详见附件一、具体执行时间节点根据甲乙双方协商进行),此费用需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60%即现金126000元整,当执行到一半时(即云探店执行至165人,某丙店探店93人,某丁店探店25人,大众点评20人,抖音团购设计全部完成,大众点评美团全部设计完成,达人直播完成时支付下一笔款项)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现金63000元,当执行结束拿到数据报告且达到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及目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10%即现金21000元整。全款共计现金210000元……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物料以配合乙方的各项服务;9.甲方需要配合乙方的执行表在相应时间内将乙方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按时完成并且交付给乙方(若有变动将提前与乙方沟通同时能接受乙方交付时间上的变动),若因甲方配合出现问题将不追究乙方责任;10.若因甲方内部变动带来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与乙方无关。……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所有以上服务清单内容及设备所需协作人员等均由乙方提供;2.乙方承诺以上服务清单全部按附件一承诺进行,若服务期间未完成附件一中的承诺将服务至完成附件一标准结束为准(如果甲方不同意一直执行下去可按同比例进行退款)……八、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条件、陈述或保证时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且协议自违约方收到该书面通知时即时解除,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若乙方违约,除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之外,其已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还应全部退还。若甲方违约引起的乙方没有办法按约定交付,甲方不得追究责任,并且乙方保留追偿权利。3.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本协议所有服务内容,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照上述条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为甲方未按约定配合,甲方不得追究责任。九、其它:2.若合同一方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在收到变更通知之日前按原联系方式或地址寄送的均视为有效。以快递寄发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或实际签收之日中较早时间视为有效送达;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形式送达的,在到达文首列明的电话号码、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时视为送达。”该合同文首仅列明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未列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2022年11月21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转账支付126000元。此后,某乙公司依约为某甲公司提供了部分服务,双方工作人员一直在微信沟通群中沟通履行协议相关事宜。

微信沟通群聊天记录显示:前期双方商定推广计划,某乙公司多次发送修改方案;2022年12月4日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周*告知:“抖音、小红书(账号)已经弄好了,美团快手在开通审核中”;12月8日周*告知:“尾号9460的手机号已经认领了美团上的门店”;12月9日周*告知:“我昨天现场拍了大量照片,昨天晚上我们已经开了讨论会,现在已经在进行主账号涨粉视频脚本的制作了”;12月15日周*发送脚本、微剧情、运镜、宣传volg供核阅,并询问什么时候拍摄方便;12月26日,周*发送新的时间节点表并称“有完成时间节点的内容时已经完成的工作”、“音乐卡点视频1条和2条创意视频的制作已经完成率,抖音平台预审核中”;12月27日双方关于已上平台的视频产生意见分歧,沟通后决定已上线视频撤下、30号以前具体方案没出之前先不发视频;12月30日,某乙公司工作人员艾*称:“目前已经更换了新的团队,今天整个核心项目也去了现场和李总做好沟通”。

2023年1月4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工作人员艾*(微信名“元、”)微信发送《催告函》,载明:“如贵司在2023年1月5日之前仍未能对2022年12月30日的商谈及时答复处理结果,我司将立即与贵司解除签订的《账号运营服务协议》,同时退还我司已支付的预付款项,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请务必尽快给予答复”。

微信沟通群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1月10日,某甲公司工作人员李*称:“距离我们上次沟通完,又过去了好几天了,上次说你们形成前期所有可能性打法和节奏的文案,也未落实……现在的工作推进方式,确实很具体,如果确实难度大,难以实施,我建议大家还是就不要一直这样耗着了,我今日也如实上报,申请终止合同吧”,某乙公司工作人员艾*回复:“按照昨天和您沟通的,我们事情都在推进中啊,线上营销内容,视频团队昨天做了部署,营销方案我们也都推动今天能有细化案……从这个项目来说我们前期是走了弯路……后来您指出了问题需要重点突出品牌,我们调整了方向更换队伍,更新了品牌方案也增添了新的内容……思路经过了几次调整我们也在保持工作的调整,这一点也请您理解”;1月14日,某乙公司工作人员某某酒店1.14日报.某》并表示需要大家讨论一下执行时间节点表,李*称:“杨总这边十九号已经和贵公司商务部协商终止后续事宜了”,连星回复:“目前没有收到正式文件,我们工作还在继续推”,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小杨哥称:“经我司对贵司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及相关问题的综合考量和评定,在履行合同中确实存在拖拉及作品不符合我司要求等情况,在我司发出两份催办函无果的情况下,秉着和睦原则,先与贵司进行协商解决解除合同,且望贵司尽快回复”,艾*称:“如果是确定解除,您这边律师要和我们律师来对接工作”,小杨哥称:“昨天晚上我们俩之间通话所说的内容,昨天晚上讲得很清楚了,想听听贵司关于合同解除的想法”,艾*回复:“关于合同解除这一块,我们肯定不希望解除合同,如果您确定要解除,某丙公司的律师沟通下,因为解除合同这个不是我负责,肯定要双方律师来谈了”,小杨哥称:“知道这不归您管呀,某丁公司问问,解除合同你们公司的想法”;1月15日,某某酒店1.15日报.某》,某甲公司未回应;1月31日,某某酒店1.31日报.某》,小杨哥称:“我公司这边决定解除合同,解除函已经通过邮政快递到你公司注册地,某戊公司立即停止所有跟我公司合同有关的事宜,我公司也不在对今后的事宜负责”。

此后,双方数月未在微信沟通群中发言,直到2023年8月5日商谈调解才又有发言。双方调解无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自述某酒吧于2023年3月开业。某乙公司自述其已完成的服务包括:商圈分析、竞对分析、客户画像、抖音注册、团购功能开通、抖音蓝V账号认领绑定、美团账号开通、品牌策划、抖音账号设计、美团账号设计,以及抖音品宣视频、抖音创意视频、抖音预热视频的创作踩点、脚本创作、拍摄、剪辑、发布。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账号运营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甲公司已依约向某乙公司支付首付款126000元,某乙公司应依约向某甲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按照《账号运营服务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内容和合同附件一列明的服务详情,对比微信沟通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某乙公司仅完成了抖音账号、美团账号的注册申请、团购功能开通、账号设计以及分析策划等前期准备工作,2022年12月27日某乙公司首次上传视频(3条)后双方产生意见分歧并决定下架视频,2022年12月30日某乙公司重新组建项目团队并与某甲公司重新沟通,2023年1月4日某甲公司微信发函催促工作进度,2023年1月10日某甲公司在微信沟通群中再次催促,2023年1月14日易利表示表示希望协商解除合同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某乙公司虽然发送了三次工作日报(1.14、1.15、1.31),但并无证据证明某乙公司又多做了哪些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据此,某乙公司经某甲公司多次催促仍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服务不满意而要求解除合同,且其开业时间一直未确定客观上对某乙公司开展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也构成违约。现某甲公司诉请要求解除合同,某乙公司亦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表明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照准。鉴于某甲公司已付的首付款126000元占全部服务费的60%,而某乙公司实际仅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中的部分前期准备工作,服务内容中更主要、更重要的厂牌宣传及曝光(曝光量达到2000-3000万次)、品宣视频2条、创意视频10条、预热视频5条、探店达人安排、抖音主账号直播4场、榜单排名前列、成交不低于3000单等工作尚未实质性开展,故对于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1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具体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部分支持,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返还服务费84000元。鉴于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和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对于双方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武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签订的《账号运营服务协议》;

二、被告湖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武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84000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武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湖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原告某某(武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267元(已付),被告湖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13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反诉原告湖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叶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夏必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