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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借条写明已收到,本金为何仍按实际到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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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智 律师

蒋智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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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2026[武汉][民间借贷纠纷]:借条上写了“已收到借款”,法院为何仍认定本金“缩水”?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一个高频争议焦点常常被出借人忽视,却足以让借款本金“凭空消失”三成——那就是**“砍头息”**。

场景还原:

2025年,武汉某科技公司老板王某因资金周转急需100万元。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放贷人李某。李某答应出借100万元,但要求先扣除一个月利息8万元(月息8%)。王某签下借条,写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00万元整,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收讫”,但实际上王某的银行账户只收到了92万元。

半年后,王某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王某抗辩称实际只收到92万元,本金应认定为92万元。

法律分析:

这正是民间借贷中典型的“砍头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审查了两个层面:

  1. 形式审查:虽然借条载明“收到100万元”,但转账记录显示实际到账92万元,两者矛盾。
  2. 实质审查:李某无法对差额8万元作出合理解释,且王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清晰证明了实际收款金额。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存在“砍头息”情形,判决王某仅需偿还本金92万元及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事先扣除的8万元不再计息。

实务启示:

很多出借人以为借条上写明“已收到”就能高枕无忧,但在诉讼中,银行转账流水才是认定实际借款本金的“铁证”。法院坚持“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的原则,旨在打击高利贷和规避法定利率上限的行为。借款人在遭遇“砍头息”时,保留完整转账凭证是维权第一步。


10组相关QA:

Q1:什么是“砍头息”? A:指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例如借100万,先扣8万利息,实际只转92万,但借条写100万。

Q2:法律对“砍头息”是如何规定的? A: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已扣除,则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来计算和返还。

Q3:借条上写了“已收到全部款项”,还能主张本金“缩水”吗? A:可以。法院不仅看借条,更看资金流水。如果有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到账金额少于借条金额,借款人可以主张按实收金额计算本金。

Q4:借款人主张“砍头息”,举证责任在谁? A:通常由借款人对“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借条载明金额”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证据。

Q5:如果出借人交付的是现金,没有转账记录,法院如何认定本金? A:对于现金交付,法院会审查借条、收据、交付能力、交易习惯、金额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大额现金且无其他佐证时,法院认定会比较谨慎。

Q6:除了直接扣息,还有哪些变相“砍头息”的形式? A:常见的有:支付借款时要求先支付“服务费”“保证金”“咨询费”等;或者转账后要求立即转回一部分款项(“回存”)。

Q7:如果遇到了变相“砍头息”(如收取服务费),可以维权吗? A:可以。只要这些费用实质上是提前收取的利息,法院会剥离该部分费用,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Q8:“砍头息”被认定后,利息如何计算? A:本金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利息也从实际出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不超过法定上限)计算,预先扣除的部分不再计息。

Q9: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了“砍头息”,事后反悔可以吗? A:可以。借款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请求将已扣利息抵扣本金,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Q10:在2026年的武汉法院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处理有何趋势? A:武汉地区法院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坚持实质审查原则,对大额借贷要求提供转账凭证,对“砍头息”行为零容忍。借款人证据充分的,法院均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关联律师:蒋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3716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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