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彤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5.01.09 主办律师:蒋丽梅
蒋丽梅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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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黑0719民初286号
原告:曹某彤,公民身份号码23071019********,女,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友好区森工集团纪检委检查办工作人员,住伊春市友好区富贵天成C13号楼2单元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雪,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彤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202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22年7月7日原、被告经友好区民政局离婚,离婚时双方共同外债230,000元,双方约定一人一半,即被告应承担115,000元。因被告刘某未按照离婚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离婚协议中记载的230,000元债务,被告刘某于2025年1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曹某彤60,000元,就此230,000元债务原、被告一次性了结,双方放弃此债务的一切诉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00元,曹某彤已预交,由曹某彤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解丽娜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闫楚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