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6 主办律师:蒋丽梅

蒋丽梅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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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0719民初134号

原告:潘某,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国,伊春市友好区友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潘某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潘某在开庭前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潘某负担。

审判员高琳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滕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