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曹某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09 主办律师:蒋丽梅
蒋丽梅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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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黑0724执保15号
申请人:赵某,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丰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华,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申请人赵某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4年8月9日作出的(2024)黑0724民初2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曹某华的银行卡账户存款6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并申请冻结其父亲赵某春6228****4663中19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曹某华名下银行账户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赵某春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林县支行6228****4663账户中19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判员符玉杰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