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曹某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09 主办律师:蒋丽梅

蒋丽梅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伊春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黑0724执保15号

申请人:赵某,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丰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华,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申请人赵某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4年8月9日作出的(2024)黑0724民初2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曹某华的银行卡账户存款6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并申请冻结其父亲赵某春6228****4663中19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曹某华名下银行账户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赵某春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林县支行6228****4663账户中19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判员符玉杰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