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久与张某、徐某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25 主办律师:蒋丽梅
蒋丽梅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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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0717民初1173号
原告:邹某久,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丹(张某之女)。
被告:徐某丹,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久与被告张某、徐某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某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邹某久负担。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