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沈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0 主办律师:董苏萍
董苏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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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81民初15411号之一
原告:赵某,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聪娜,北京嘉维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祥琴,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吕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系吕某儿子),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沈某,第三人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赵某负担。
审 判 员马会婷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九凤
书 记 员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