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2.28 主办律师:董苏萍

董苏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徐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苏03民终10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4)苏0381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体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30万元为借款错误。实际上,上诉人只是作为中间人将被上诉人款项转交给案外人张剪剪,用于所谓资金过桥业务。被上诉人在知晓该情况后,仍然自愿参与,其与张剪剪之间才是真正的借贷关系。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借款,也没有与被上诉人形成借贷合意。根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姜娜三人的聊天群记录:2023年10月12日,王巧:“20万一年在你那一个月多少利息?”我:“8000”。10月17日,王巧、姜娜要向别人借钱,卖车位放我这。我:“不要急,慢慢的有闲钱放里合适。”王巧:“大婷子,这个花呗怎么接的,按哪个可以直接转给你?”王巧:“发过去了,每月利息383.33,花呗”,我:“嗯,要还时候提前跟我说”,王巧:“好,借呗只有2.5的额度,值当吗?”我:“别太入迷,慢慢来,一月4000够你用的”,王巧:“嗯”。10月20日,王巧:“大婷子,你挣了多少?到你手了吗”,我:“我挣的又都给他搜刮去赚钱了。”王巧:“你挣的放手里”,我:“我一般身上不留多钱,不超过一万”,王巧:“就投那么多”,我:“放手里干嘛,能生钱啊”。10月23日,王巧:“大婷子,说实话,你挣了每个月,要不然我和姜娜的你多给点,反正你也看不上,那你在别人那里挣得给我们俩”,我:“你的良心不会痛吗?”王巧:“反正无所谓了你挣都一样,老了你养我们”。王巧:“大婷子,我还要弄个五万转给你”,我:“你从哪弄的,我也去弄,王巧:“我妈有”10月26日,王巧:“大婷子,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要不要同一天?还是严格按照转账日期?”我:“都可以”。王巧:“收到了吗?”我:“嗯,收到了”,王巧:“选个日期吧,同一天方便”,姜娜说:“王巧,你啥时候又私闷闷儿的转了5个”我:“刚刚”,王巧:“刚刚,为啥不多给我们空个格子,万一以后还要转呢?不够位置了。”我:“我本子多,不要担心”。10月31日,王巧:“大婷子,每个月六千能拿到蓝吗?老吗?能的话,我就不想努力了,天天在家躺着玩手机了”。11月5日,王巧发个网贷图,并说:“这个多,利息好高啊”,我:“月370”,王巧:“和花呗差不多”。王巧:“借转给你啊,净挣1600”,我:“银行贷款利息是最低的”,姜娜:“那还不香香的,这个确实可以考虑,@王巧房子多”,我:“15万一年就几千块钱利息,姜娜:“等我上班了去贷款”,王巧:“大婷子,随借随还,你每个月得抽10万出来,来得了吗”,我:“噫….”,王巧:“那我借了啊…大婷子,人呢?这样行不行?行的话我就借了”,我:“你自己看看合适不合适,合适就借”,王巧:“大婷子,你不确定下,我不敢”。王巧:“大婷子,两万五收吗?明天给你转25000”,姜娜:“我给你25000,你一起转给他”。11月6日,王巧发支付宝,给我转账五万截图,并说:“大婷子收到没?网商贷刚刚投了50000出来”,我:“收到了,刚刚醒”,王巧:“大婷子,我们这每个月发工资定个日期发工资?”我:“我都记着了,到日期就给就发”。11月11日,王巧:“收到没?刚看了下花呗,利息涨到800了,明明一个月都没到”,我:“我怎么那么高”,王巧:“不知道咋的,刚给你转了五万,收到没?”我:“收到了,你点确认还款试试,不可能那么高”,王巧:“没事。800也挣1200一个月,满足了”,我:“问题是人家没有那么高的,你找客服”,姜娜:“你看383.33一个月,两个月就766了,确实有点黑的”,我:“是的,俩个月差不多,那么贵就不要用了”。11月13日,王巧:“大婷子,你投了多少?”我:“百万,没法细说”,王巧:“你打算一有放里面”,我:“收到老妠10万,你们就那么相信我啊”,姜娜:“还有10个,今天限额了”,王巧:“记账记账,太不容易了”,姜娜:“那必须的啊”,我:“王巧,你月入万元,美不美”,王巧:“不知缘由的相信你的为人”,我:“我不想你们为钱焦虑”,王巧:“都愁好多年了”,我:“我干到什么时候,你们就收到什么时候”,姜娜:“咋了,你不能干到老死的啊,干到90也行”,王巧:“坐等领工资吧”,姜娜:“100岁太丑了”,王巧:“人生突然有了希望,突然不想死的太早了”,姜娜:“是不是满满的安全感”,王巧:“不得不承认,钱确实是个好东西,最近今年越来越稀罕,能治您百分之九十九的不快乐,有钱了,请保姆,不上班,就天天想想怎么玩开心”,姜娜:“这点还不够请保姆哒,努力搞钱啊”,王巧:“只怕不用上班了”,我:“这不是长久之计,还是要努力”。11月14日,我:“你俩现在每人都是25w,商量好的吗?”王巧:“我想弄个100万,我实在弄不出来了”,我:“不要太多压力,现在已经很好了,够改善了”。11月17日,王巧:“大婷子,我和姜娜投多,你会不会有压力?”我:“我俺姑一人一百多w”,王巧:“那就好”。11月22日,王巧:“收到没,再转你1.7,还你”,我:“嗯”。11月26日,王巧:“大婷子,有时间把你记账本本子拍个照,我收藏一下,好知道什么时候发工资”,我:“今天发给你”,王巧:“跟着曹婷干到99,我们都会成为富婆吧”,姜娜:“是啊,那不可不”,王巧:“大婷子帮我办个信用卡吧,没用过”,我:“你在你那本地办,像你没工作的不好办,办下来额度也不高”,王巧:“用用不就高了”,我:“也不知道要用多少年,30万够了”。12月14日,我在群里发了一个张剪剪让我凑单的图片,说:“我气死他”,王巧:“这是又要干啥的”,我:“又接单子了,170万”,王巧:“弄不到咋弄?”,我:“昨天接了140钱还没拿出来,信用卡都还没还,又接话”,王巧:“疯了,钱哪弄?”。我发了张剪剪说说年前年后三个月,贷款单子多截图。我:“就靠这几天赚钱”,王巧:“你还能弄到吗,佣金再高,弄不到钱也白搭。”12月18日,姜娜:“你那过桥能干到我们嘎吗?”我:“我不知道”,王巧:“嘎了,让孩子继承吗?把路子传下去”。2024年1月5日,我:“你看合适再弄,不合适就不要搞了。”,王巧:“肯定合适,就像姜娜说的,强制性存款一样”。1月8日(张剪剪事发后),王巧:“姜娜,我们这外地的怎么报警?怎么说?毕竟我们和那个人没有直接联系”,姜娜:“老曹在那呢,我们这些外地的只能干着急,如果传唤,老曹会去说清楚,需要我们做什么。回去公安局也行,或者需要线上,我们听她信息配合着”,王巧:“嗯”。1月11日,我与王巧私聊。我:“你的那个在我的这个里,我写的账单里面都有你,暂时不需要你们过来”,王巧:“我和姜娜的都一起报上去了吗?”我:“是的,里面都有,一切所有账单”。

另外,根据2023年12月26日,与张剪剪聊天。张剪剪:“你那边能不能问问,能不能”,我:“不能,思虑再三,不能”,张剪剪:“下周一,一共6天,有什么不能”,张剪剪:“你白己考虑,这是我这边用的,时间绝对准时,周一-4点之前还你,80万还差22万”。我:“以后不要叫我再凑钱,跟人要半天,人家就是不想给用,人家不图这些,人家也是扣心我这跑单被骗”,张剪剪:“知道了”。我:“人家不转给我,我给你转个屁,脸都给借钱借没了,以后喊老爹也不借钱”。2023年12月26日,与郝小苗聊天。我:“你等一会,我卡今天应该限额了,转给她卡里,转过我截图”,郝小苗:“那就转给你5万,卡号”。我:“就转这卡,没啥事”。郝小苗;“问她收到钱没”,我:“收到了”。2024年1月1日,与张剪剪聊天,因12月26日借的郝小苗的钱,到期张剪剪没转来,我催张。我:“臭不要脸,我借人的不要给啊”,张剪剪:“你随便”,我:“你脑有病啊,说好今天给人,还能不给啊”张剪剪:“给”我:“钱什么时候转的”,张剪剪:“忙完,还差21万”。1月4日,我:“你说我上人那儿转趟钱用啊,说周一给人,周一我又说晚上给人,晚上,第二天我义说第二天晚上给人,这第二天晚上我又说第三天晚上给人,我这今天又又那个,我今天说今天晚上给人,回再不给人。我还,我还有什么吗?人还不以为我怎么地了”,张剪剪:“我如果不转给你,你到时找到俺家。我给服了,真是”,我:“我有病,这大晚上的,我去找上你家,我图什么东西嘞?”张剪剪:“赶紧转吧,老闺蜜,赶紧转转转,你。郝小苗的卡我没有,你把她分开、她拿多少你拿多少,你分开,我回头晚上转”。我:“九点之前,这7万块钱你要不转来给我,张剪剪你记着,我明大我都去找你,我把所有钱都要回来,你一毛钱白想使。”2.原审认定上诉人在得知张剪剪涉嫌犯罪时向被上诉人承诺还款,并将张剪剪出具的200万元借据交给被上诉人,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这是不合理的。上诉人该行为只是出于同学情谊,希望帮助被上诉人挽回损失,并不代表上诉人承认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部分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当返还本金。但被上诉人的转贷货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上诉人并不知情,且上诉人也没有从中获利,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返还本金的责任。2.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本案与张剪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的关联性,错误地将本案作为独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王某某辩称,1、上诉人罗列的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其上诉理由第一点是对于双方之间转账性质的不认可,不存在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2、一审认定从金融机构转贷合同无效,是针对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利息,后被上诉人放弃利息,只要求偿还本金,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3、关于本案与案外人张剪剪刑事案件关系,一审判决已经充分进行说理,法律适用准确。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曹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4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庭审结束后,王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2.8万元;2.保全费、诉讼费由曹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某与曹某某系同学,曹某某与案外人张剪剪同在时集镇经营店铺时认识,张剪剪声称其和银行信贷员合作为他人提供资金过桥,能够赚钱,提供资金越多利息越高。曹某某自2020年9月起向张剪剪提供资金以赚取收益。2023年12月前后,张剪剪让曹某某再找其他人凑钱,曹某某遂向王某某、姜娜等人收取资金,并承诺每5万元每月支付2000元利息。2023年10月3日至2024年1月5日,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曹某某转款共计30万元。该30万元款项来源主要是王某某申请的网商贷款,贷款的具体金额王某某未能明确。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某转款12笔共计7.2万元,其中2024年1月5日转账的5万元为本金;2023年10月3日至2024年1月6日转账的11笔共计2.2万元,其中一笔3000元、一笔1000元,其余9笔金额均为2000元,曹某某主张该2.2万元是转给王某某的投资收益,王某某主张是曹某某支付的利息。

王某某、曹某某、姜娜组建了“村口三朵花”微信群。2023年10月9日,曹某某在该群内发送了其和张剪剪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其需要大量资金提供给他人用于过桥,并且可以赚取固定收益,王某某为赚取收益遂陆续向曹某某转款。曹某某经常在该微信群内说需要过桥的客户很多,需要大量资金,并且在收取王某某款项后让王某某“坐等领工资”,并称“我干到什么时候你们就收到什么时候”。2024年1月8日,曹某某将其被张剪剪诈骗一事在微信群里告知王某某和姜娜,并说“如果真要不回来,没希望,你俩的钱我跟小毛俩赚钱慢慢还你俩,你俩千万不要因为这个事情跟你们的老公起冲突”、“回来三百万就满足了,最起码不少你们钱”。

2023年12月26日,曹某某在与张剪剪微信聊天中提出有多少钱就接多少活,“不要天天凑凑凑”,张剪剪又让其转钱,其回复“人家不转给我,我给你转个屁,脸都给借钱借没了,以后喊老爹也不借钱了”。2023年12月31日18:04分,曹某某在“村口三朵花”微信群内询问“你们都还能挤到钱吧,现在有个急单,一万1504天,我这边实在凑不出来了”,并让王某某和姜娜筹钱,称“很靠谱的”。同日18:05分,曹某某在微信上询问张剪剪还差多少资金,张剪剪回复“32”,曹某某即称“多给她们点钱,让她们挤挤”,张剪剪同意,并询问曹某某筹钱情况,曹某某向张剪剪发送了王某某、姜娜在“村口三朵花”微信群内表示凑不到钱的微信聊天截图。2024年1月1日,曹某某在微信中要求张剪剪把到期的钱转回来,称“我借人的不要给啊”、“说好的今天给人还能不给啊”,并将其在“村口三朵花”微信群内同意王某某抽回“5、6号”的钱的微信聊天截图发送给张剪剪。2024年1月4日,曹某某继续通过微信催促张剪剪转款,并向张剪剪发送语音,内容为“烦死了,转点钱到多烦人真是的,能转一辈子真是的,告你讲这边等用钱等用钱少人家钱要给人,到现在还不转”。

在第一次庭审中,曹某某在法庭调查初始阶段主张王某某和张剪剪才是借款双方,其只是中间人;在后续的质证阶段曹某某又称其是和王某某一起投资给张剪剪过桥并赚取收益。关于微信聊天时双方提到的“发工资”,曹某某在庭审中陈述是张剪剪给的利息钱,每个月固定时间给,张剪剪转给曹某某,曹某某再转给王某某,基本固定每月给钱。关于是否和王某某约定过投资盈亏的负担问题,曹某某在庭审中表示“没有说过如果赔钱怎么办”。王某某在庭审中称之所以同意曹某某把钱拿给别人过桥,是因为曹某某保证没有任何风险,保证本金随要随还;曹某某回答是张剪剪和她这样说,所以她也和王某某、姜娜这样说,但是没有说保本。

曹某某还提交其与案外人刘某,4、刘影的转账记录,并申请证人刘某,4出庭作证,拟证明王某某和刘某,4、刘影同样都是通过曹某某转款给张剪剪并通过曹某某收取利息,曹某某和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刘某,4称2022年下半年,其转了5万元给曹某某,曹某某每个月给其2000元,该5万元不是曹某某向其借款,曹某某只是经手,损失其自己承担。王某某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4、刘影向曹某某转款的款项性质。

另查明,2024年1月,案外人张剪剪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张剪剪已向曹某某出具了200万元借据,包含王某某的款项。后王某某要求曹某某出具借据,曹某某未同意,但是将张剪剪出具的上述200万元借条交给了王某某保管。

再查明,根据王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4月7日依法冻结曹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的存款共计2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王某某支出保全费182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曹某某还款,现围绕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是否应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王某某交付款项的对象是曹某某,王某某与案外人张剪剪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张剪剪所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犯罪与本案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王某某主张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并不涉嫌犯罪,故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当继续审理。

二、关于王某某转给曹某某的30万元的款项性质,王某某与曹某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王某某向曹某某的30万元转款为借款。理由如下:1、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借款行为的本质特征为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本案中,从“村口三朵花”微信群的聊天内容来看,王某某明确表达了追求资产固定本息回报的目的和预期,其向曹某某交付款项的真实意思是以还款付息为核心的借款合同关系。王某某、曹某某之间不存在关于风险承担的约定,曹某某在收取款项时亦承诺没有任何风险,王某某、曹某某也不存在共同经营行为,不符合投资的特征。2、曹某某在2024年1月1日与张剪剪的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其借别人的钱要偿还,并向张剪剪发送王某某要求抽回款项的聊天截图,在得知张剪剪涉嫌犯罪时,曹某某亦向王某某承诺会还款,并将张剪剪出具的200万元借据交给王某某,能够证明曹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3、曹某某提交的刘某,4、刘影的转账记录以及刘某,4的证言,不能证明二人与曹某某之间债权债务的真实状态,并且也不宜以曹某某与刘某,4之间的法律关系推定曹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同样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王某某出借给曹某某的30万元大部分款项来源为网商贷款,该部分借款合同应系无效,曹某某应当返还本金。曹某某已经偿还过7.2万元,王某某要求曹某某返还剩余借款本金22.8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借款本金22.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6870元,由曹某某负担6540元,王某某负担33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某某持向曹某某转款情况主张权利,曹某某主张其是介绍人,案外人张剪剪是实际借款人。但曹某某在二审中表示张剪剪向其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据,其中含有案涉王某某向其转账的款项,且系其作为受害人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曹某某表示在本案款项中未赚取利息差,但又表示不能提供王某某向其转款、其向张剪剪转款、张剪剪向其回转款,其再回转给王某某的完整记录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成立,结合曹某某于“村口三朵花”微信群中表明的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案涉借贷关系,并表明了曹某某原意承担相关还款责任。故根据本案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与曹某某之间成立案涉借款关系,并无不当。因王某某于一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一审法院结合后续还款情况等本案事实对王某某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曹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峰

审判员孟文儒

审判员谢立华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