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建材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0 主办律师:董苏萍
董苏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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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381民初6815号
原告:新沂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玉,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新沂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新沂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6元,由原告新沂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君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