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18 主办律师:董苏萍

董苏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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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民终10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宇,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4)苏0381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1727元,由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张慧雅

审 判 员祝杰

审 判 员杨淑娴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雪岩

书 记 员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