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王某乙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0 主办律师:董苏萍

董苏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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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81民初16656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所地新沂市。

原告:王某乙,汉族,住所地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玉,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丙,男,汉族,住所地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丁(王某丙儿子),,汉族,住所地新沂市。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2025年2月20日,本院收到王某甲、王某乙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甲、王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审 判 员杨滨旭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叶曜华

书 记 员刘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