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王某乙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0 主办律师:董苏萍
董苏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徐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81民初16659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所地新沂市。
原告:王某乙,汉族,住所地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玉,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丙,男,汉族,住所地新沂市。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2025年2月20日,本院收到王某甲、王某乙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甲、王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审 判 员杨滨旭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叶曜华
书 记 员刘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