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以审计为准”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挡箭牌
董苏萍
本文作者
2026[徐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审计为准”条款能否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尤其是政府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常以“工程尚未完成财政审计”为由,长期拖欠施工方工程款。2026年,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再次将“结算是否必须以行政审计为准”这一争议焦点推至前台。
本文以该场景为切入点,深度剖析施工企业如何突破“审计拖延”的困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典型法律场景:千万元的“审计马拉松”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徐州某建筑公司(下称“施工方”)与徐州某开发园区管委会(下称“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园区道路及管网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发包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023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施工方于2023年12月向发包方提交了结算书,送审金额为4800万元。但发包方以“财政评审尚未结束”为由,拒绝支付除进度款外的任何款项。截至2026年初,该审计工作已历时两年多仍未出具结论,导致施工方资金链极度紧张,数百名工人工资被拖欠。
二、争议焦点:结算审计结论能否无限期拖延?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
- “以审计为准”条款的性质? 是结算的“前置程序”还是“最终依据”?
- 若审计久拖不决,施工方能否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发包方观点: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审计尚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施工方无权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施工方观点: 该工程早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发包方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审计”为借口恶意拖延付款,属于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三、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分析
针对该争议,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审理指南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对此有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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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计为准”不等于无限期拖延。 虽然“以审计为准”条款有效,但该条款的履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至1年)完成审计,或者经施工方催告后仍不启动或完成审计,则属于以不作为的方式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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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破解僵局的“钥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在发包方拖延审计的情况下,法院不应等待审计结果,而应依施工方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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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论并非“终局裁决”。 即便审计报告出具,若施工方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审计机构与发包方存在利益勾连,法院仍有权依据查明的事实或重新鉴定结论来确定工程价款。
本案裁判结果: 徐州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负有及时审核结算的义务。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未完成审计,已超出合理期限。法院最终准许施工方的鉴定申请,依据司法鉴定意见(金额为4320万元)判决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四、施工企业应对策略与合规建议
面对发包方“以审计为由”的付款拖延,施工方应从以下三方面维权:
- 第一步:固定“催告”证据。 务必通过书面函件(EMS或挂号信)催告发包方在30日内完成审计或出具审核意见。该书面证据是日后证明对方“恶意拖延”的关键。
- 第二步:善用“默示条款”。 若合同约定“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X天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应在发函中明确援引该条款,主张结算价已视为确认。
- 第三步:果断提起诉讼。 不要陷入“等审计”的泥潭。在催告无效后,应尽快起诉,在诉讼中直接申请司法鉴定,绕开行政审计的羁绊。
结语
2026年,徐州地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再次向建设工程领域传递了清晰信号:工程的结算权利不应被“审计”捆绑,更不应成为发包方占用施工企业资金的“合法借口”。 施工企业必须学会用法律武器,打破审计拖延的“坚冰”。
相关QA(10组)
Q1:发包方说”财政审计没结束,不能付款”,这理由成立吗? A:一般不成立。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且审计未超合理期限。若发包方拖延审计超过合理期限(通常为一年),或经催告后仍未完成,您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造价,而不是只能被动等待。
Q2:在徐州打这种官司,诉讼费高吗? A:诉讼费根据诉讼标的额按比例收取。例如标的额50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约4.6万元。若胜诉,该费用通常由败诉方(发包方)承担。若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Q3:双方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我还能不能申请司法鉴定? A:能。当审计结果长期无法得出,或审计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时,申请司法鉴定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法院在审查后,为查明案件事实,会同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Q4:司法鉴定一般要多久?会不会又是一个“马拉松”? A:一般鉴定周期为60-90天,经法院同意可延长。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相比行政审计的“遥遥无期”,司法鉴定有法定时限约束,效率更高。
Q5:如果发包方是政府单位,可以查封他们的账户吗? A:可以。虽然涉及政府账户,但若属企业性质或经营性财产,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若涉及财政预算资金专用账户,保全受限,可申请保全其名下的其他资产或非银行账户。
Q6:在结算未完成前,起诉会不会激化矛盾,影响后续合作? A:您担心有道理。但法律是保护权利的最后防线。建议在起诉前发出“最后的律师函”,明确告知法律后果。若对方仍置若罔闻,起诉便是最有效的沟通方式。
Q7:结算资料发包方已经签收,但不给书面审核意见,怎么办? A:若合同约定了审核期限,期限届满未答复视为认可,您可直接主张按送审价结算。若无此约定,您应将签收凭证作为证据,向法院主张发包方已丧失审核权利。
Q8:如果工程量部分有争议,鉴定机构怎么处理? A:对有争议的工程量,鉴定机构会先出具“暂定意见”,由法院对争议部分进行认定后,再确定最终鉴定结论。您应针对争议部分重点举证,如现场照片、签证单、会议纪要等。
Q9:起诉时,能不能把违约金和利息一起要了? A:可以。合同有约定的从头约定;无约定的,可依据LPR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和利息总和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一般不超过欠款本金的30%。
Q10:听说有“背靠背”条款,发包方说“上家没给我钱,我不给你钱”,有效吗? A:该条款有效,但有限制。若总包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或发包人支付条件已成就,分包方有权突破“背靠背”条款,直接要求总包方支付。对于政府工程,不能以审计未完而拒付给施工方。
关联律师: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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