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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商场地面湿滑致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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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苏萍 律师

董苏萍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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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已核验身份

2026[徐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认定与责任边界——以商场地面湿滑致人损害为例

引言

在民法典时代,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作为自然人最基础、最核心的人格权益,其司法保护力度日益增强。然而,在大量审判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如何划定始终是此类案件中最具争议的焦点问题——经营者究竟应当履行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自身过错又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责任分担?

本文以徐州地区某商场因地面湿滑致顾客摔伤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裁判动态,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认定标准与责任分配逻辑进行专业剖析,以期为类似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情回放:一次滑倒引发的侵权之争

2025年冬季某日,徐州市民张女士(58岁)前往某大型购物中心购物。当日下午3时许,张女士行至商场一楼中庭通往卫生间的通道时,因地面存在一大片未设置警示标识的水渍(系商场保洁人员刚刚拖洗地面后残留),不慎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商场以“保洁作业属日常维护,张女士行走过快、未注意观察”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向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6万元。

二、争议焦点:商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两个层面:

第一层: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问题。 商场辩称,其已按物业管理规范定期安排保洁人员拖洗地面,该行为属于维持商场正常经营环境的必要措施,且湿滑区域面积不大、位置并不隐蔽,一般顾客稍加注意即可避开。商场认为其已尽到一般性的注意义务。

第二层:受害人自身过错是否构成过失相抵。 商场主张张女士穿着普通平底鞋,行走时未留意地面状况,疏于观察自身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渊源与内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经营者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其法理基础在于:经营者开启或持续经营危险源(如商场內人员密集、地面材质光滑、动态保洁频繁等),从中获取经营收益,故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风险控制义务。但“合理限度”四个字,恰恰为裁判留下了弹性空间。

(二)“合理限度”的具体认定标准——徐州地区司法实践的考量因素

综合2026年徐州地区法院的裁判倾向,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综合审查以下因素:

  1. 危险的可预见性:湿滑地面是否属于商场经营中常见的风险源?是否有顾客此前已因此滑倒或险些滑倒?
  2. 警示措施的充分性:保洁作业期间是否设置了“地面湿滑”警示牌?警示牌摆放位置是否醒目?是否设置了隔离围挡?
  3. 危险状态的持续时间:水渍形成至事故发生时持续了多久?若保洁后数分钟内即发生事故,经营者抗辩空间较大;若水渍长时间未清理,则明显失职。
  4. 经营场所的硬件条件:地面材质是否选用防滑材料?地砖是否符合建筑行业防滑标准?
  5. 应急处理能力:事故发生后,商场是否及时救助、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三)本案责任比例的司法裁量逻辑

就张女士案而言,法院最终认定:

  • 商场存在明显过错:保洁人员拖洗地面后未及时放置警示标识,亦未采取临时隔离或快速烘干等措施,导致顾客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踏入湿滑区域,违反了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消费环境的法定义务。该过错与张女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张女士不构成重大过失:虽然行人行走时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但该义务不能苛求至“时刻紧盯地面”的程度。商场通道属于正常通行区域,消费者对地面安全通常具有合理信赖。仅以“行走过快”为由归责于受害人,缺乏充分依据。
  • 责任比例划分: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认定商场承担85%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担15%(因其在行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最终判决商场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2万元。

(四)类案裁判的参考价值

此案并非孤例。在2026年徐州地区近三年类似案件中,商场因地面湿滑致人损害的案件赔偿比例大致呈现以下规律:

| 经营者过错情形 | 责任比例范围 | 典型案例特征 | |---|---|---| | 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 水渍面积较大/持续时间长 | 80%-100% | 保洁后未善后、无巡视检查 | | 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位置不当/不明显 | 50%-70% | 警示牌被遮挡、被挪动 | | 已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 隔离措施到位 | 0%-20% | 受害人因自身特殊原因(醉酒、疾跑、穿高跟鞋不当)摔倒 | | 地面材质本身存在防滑缺陷(无警示) | 90%-100% | 未使用防滑地砖、未做防滑处理 |

四、对经营者的合规建议与风险防范

基于前述裁判规则,徐州地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落实到制度、人员、设施、流程中的系统性工程。

  1. 建立动态保洁安全规程:在拖洗地面等高风险操作中,严格执行“先警示、后作业、快干燥”的标准流程。建议使用可移动式“正在清洁/地滑小心”警示牌(高度不低于1米、双面印刷),并安排专人驻守湿滑区域至地面完全干燥。
  2. 完善日常巡查与隐患处理机制:安排安保或管理人员定期巡查,发现水渍、油污、破损等问题须在10分钟内处置;建立书面或电子巡查台账,保存证据以应对潜在纠纷。
  3. 优化硬件防滑措施:对出入口、卫生间门口、扶梯口等高风险区域铺设防滑垫或涂刷防滑涂层;新装修场所应选用摩擦系数达标的地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
  4. 投保公众责任险:通过保险转移经营风险,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险,由保险公司介入处理,避免因高额赔偿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五、对消费者的维权指引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摄现场水渍位置、周边环境、警示标志有无的照片或视频;保留购物小票、当日消费记录;寻找目击证人或调取商场监控录像。
  2. 完整保留医疗凭证:就医时详细记录伤情,妥善保管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材料。如需后续复查或康复治疗,也要保留完整记录。
  3. 注意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切勿拖延导致丧失胜诉权。
  4. 依法主张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均属法定赔偿范围,应逐项核算、合理主张。

六、结语:平衡与温度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裁判,本质上是在经营者经营自由与消费者人身安全之间寻求平衡。2026年的徐州司法实践表明:法院既不会无限拔高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标准,使其不堪重负;也不会放松对消费者人身权益的底线保护。这要求经营者以更高的合规标准自我要求,同时也提醒每一位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每个普通人“不因他人疏忽而受伤”的温柔铠甲。


附:10组关联问答

Q1:在商场因地面湿滑摔伤,商场是否必然需要承担责任? A1:不一定。需根据商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来判断。若商场已设置明显警示标识、采取隔离措施且地面湿滑是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可能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反之,若商场存在明显过错(如未警示、未及时清理),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Q2:商场以“顾客自己不小心”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理? A2:需具体分析。若商场自身存在过错(如未设置警示标志),不能以顾客疏忽为由完全免责;但若顾客存在重大过失(如醉酒、奔跑、低头看手机等),可以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即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过失相抵规则。

Q3: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3: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该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亦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有相应规定。

Q4:“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理解? A4:指经营者应当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采取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的、足以避免危险发生的防范措施。具体标准需结合行业规范、场所性质、危险程度、防范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商场应保持地面清洁干燥,在湿滑时设置警示;停车场应保障照明和通道畅通;游乐场应对设施定期检修等。

Q5:受害人自身有基础疾病(如骨质疏松),能否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A5:不一定。司法实践中,是否减轻责任取决于基础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跌落是直接致伤原因,基础疾病仅影响伤情严重程度,一般不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但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能因参与度问题产生争议。目前司法主流观点倾向于不因受害人特殊体质而减轻侵权人责任(参照“蛋壳脑袋”规则)。

Q6:公共场所管理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A6: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包括:(1)损害系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2)损害系第三人行为造成,且管理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仅能免除相应部分责任);(3)不可抗力(如突发地震导致设施倒塌);(4)经营者已充分履行警示、防护、救助义务,仍未能避免损害发生的。

Q7: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A7:一般由受害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证明:(1)在经营者管理范围内受到损害;(2)经营者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3)该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但法院在审理中会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若受害人已提供初步证据,经营者主张已尽到义务的,应就其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Q8:此类案件的赔偿项目具体有哪些? A8:主要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需医嘱或鉴定意见)、残疾赔偿金(需伤残鉴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如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Q9:伤残鉴定的时间和流程是什么? A9: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通常为伤情稳定后3-6个月)。流程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提供病历资料、影像学检查报告等材料;鉴定机构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出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是主张残疾赔偿金的重要依据。

Q10:遭遇此类纠纷后,协商不成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A10:途径包括:(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2)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诉讼时效为三年。考虑到诉讼周期较长、举证成本较高,建议先行协商或调解;若涉及重大损害或责任争议较大,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并启动诉讼程序。


关联律师: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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