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杰与大连某某产业有限公司、宋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7 主办律师:董玉兰

董玉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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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822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倪某杰,女,1970年2月23日,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宋某,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某杰与被执行人大连某某产业有限公司、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与被执行人和解,应予准许。申请执行标的额15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3)黑0822执13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李少峰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付春鹏

书 记 员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