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杰与大连某某产业有限公司、宋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7 主办律师:董玉兰
董玉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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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822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倪某杰,女,1970年2月23日,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宋某,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某杰与被执行人大连某某产业有限公司、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与被执行人和解,应予准许。申请执行标的额15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3)黑0822执13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李少峰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付春鹏
书 记 员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