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珍、梁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4.26 主办律师:董玉兰

董玉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22民初244号

原告:张国珍,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臣,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梁洪梅,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王润先,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珍诉被告梁洪梅、王润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珍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有新的证据需要进行收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国珍负担。

审判员葛治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