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张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4 主办律师:董玉兰
董玉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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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0822民初1161号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宏伟,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甲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某甲撤回对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吴爽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