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与徐某军、桦南县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玉兰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08民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负责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军,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军、桦南县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24)黑08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徐某军、桦南县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徐某军、桦南县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24)黑08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伟艳
审判员戴林爽
审判员李春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矫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