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石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5 主办律师:董玉兰

董玉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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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0822民初2781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石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周立龙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佳欣

书 记 员于琬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