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兰西县广播电视事业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书涛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2民初97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
负责人: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涛,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广播电视事业局,住所地绥化市兰西县新生街。
负责人:王志福。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兰西县广播电视事业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2,229,992.37元(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合计2,939,992.37元,以及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款项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及实现债权费用。3.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12月27日,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兰西县支行(下称兰西县支行)签订编号为(兰营专)农银借字(2002)第4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60万元整,还款期限:2003年12月30日偿还30万元、2004年12月30日偿还18万元、2005年12月30日偿还12万元;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年利率2.88%,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2.1计收逾期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兰西县支行于2002年12月30日发放贷款60万元。
为保证上述债权的实现,2003年12月2日被告与集贤县支行签订编号为(兰营专)农银抵字(2002)第2号《抵押合同》,被告以价值114.4万元、位于兰西县新生街××、总面积706.40元混合结构房屋,以及编号为黑兰国用(2001)字第029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位于兰西县新生街××2620.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前述抵押房产在兰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取得编号为兰房兰西镇他自第(2002)0125号《房屋他项权证》。
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未能2003年12月30日到期应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在2003年12月29日被告与兰西县支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借款金额30万元,自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6月30日,展期期间借款年利率为5.49%。展期到期后,经兰西县支行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6年12月15日,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针对包含被告的47笔债权在黑龙江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原告成为前述被告所负债务的债权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在原告起诉之前,被告兰西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已不存在,其已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待原告明确因政府合并后,应当起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喜凤
审判员郝天雪
审判员冯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