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兰西县融媒体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书涛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民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
负责人:何振峰,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涛,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绥化市兰西县新华社区正阳街成山路城居巷10号。
法定代表人:郑鹏飞,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海波,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系兰西县融媒体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小伟,北京龙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绥化市兰西县新生街。
法定代表人:王艳英,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权,黑龙江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分公司,住所地兰西县开元尚居商业2号楼10号商服。
负责人:吴海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守一,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西县融媒体中心、兰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分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21)黑122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兰西县广播电视事业局于2002年12月27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兰西县支行借款60万元,其对案涉借款本息负有偿还义务。根据兰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规定,2016年5月5日兰西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已被撤销,长城资产黑龙江分公司诉请要求兰西县融媒体中心等三家单位承担案涉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但兰西县融媒体中心等三家单位与兰西县广播电视事业局是否存在承继关系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清兰西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被撤销后其职能由什么部门承继,承继时是否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兰西县广播电视事业局的性质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案涉贷款用途以及抵押房屋现在是否存在,如存在由谁管理和使用。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长城资产黑龙江分公司已知晓兰西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被撤销,故一审法院以长城资产黑龙江分公司仅在报纸上对原债务人刊登债权催收公告,未对三家单位进行实际催收,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21)黑122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婧
审判员张丽娟
审判员慕安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
书记员王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