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广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辉煌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6.18 主办律师:董书涛
董书涛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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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3482号
原告:哈尔滨广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62号A栋3层F号。
法定代表人:于福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涛,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辉煌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左岸唯美二期S1栋商服2-3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广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辉煌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广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广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广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哈尔滨广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广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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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慧君